王某卢某伙同他人建群供东哥诈骗,各司其职谋取私利终落网

2025-06-16
来源:万象资讯

王某与卢某等人,借助微信平台搭建了多个群组,为“东哥”等诈骗分子提供了作案工具,最终被警方成功拘捕。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卢某某担任建群的中介角色,“东哥”会告知他们需要创建的微信群名称及数量,王某等人随后将任务转发给下属,下属完成建群后,再将微信群转发给王某某和卢某某,他们再将这些微信群提供给“东哥”等人用于诈骗活动。在此过程中,“东哥”会根据已建微信群的数量,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建群费用给王某某和卢某某,每个微信群的费用在5至8元之间不等。王某某和卢某某再将“东哥”等人支付的款项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下属,每个微信群的费用在3至5元之间不等,剩余的款项则作为他们自己的中介费用私吞。

在此期间,王某某和卢某某各自以及他们发展的下线共同创建了若干微信群,他们通过发展下线建立微信群非法获得了87元,而自己创建的微信群则使他们获利7000元。2020年11月18日,王某某和卢某某指使他人创建了多个“浮生若梦”微信群,并将这些微信群转交给“东哥”等人,供其进行诈骗活动。邢某某、冯某某、崔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不幸被诱骗加入了该微信群,遭受了诈骗。在这起事件中,邢某某损失了若干金额,冯某某被骗走了8600元,崔某某同样损失了若干金额,郑某某和陈某某也分别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指出,王某某和卢某某的所作所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情节明确,证据确凿且充分,理应依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相关条款,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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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涉及通过信息网络搭建用于诈骗、传授犯罪手段、制作及销售禁令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亦包括散布有关制造或销售毒品、枪械、淫秽物品等禁令物品、管制物品及其他违法信息的行径,以及为诈骗等违法活动提供信息支持,若情节严重,即构成此罪。

律师提醒:

信息网络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然而,我们必须坚决杜绝任何违法行为,诸如协助他人创建微信群、擅自将他人拉入微信群、或是将微信群转手他人等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几种常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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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微信群、QQ群等工具中发布诈骗信息;

2、建立、加入微信或群QQ群,发布虚假消息;

3、利用信息网络,发送违法内容的推广短信;

4、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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