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本方法旨在强化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器培育与管理工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的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培育新企业,提升新型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包括加速器在内(统称孵化器),其宗旨在于推动科技进步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培育科技企业,并倡导企业家精神。此类机构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一系列专业服务,如经营设施、技术支持、创业指导、市场开拓、投资融资和管理咨询等。孵化器不仅是国家创新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以及科技创业的重要支撑平台。
孵化器针对科技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发展需求,集中整合各种要素资源,提供专业设施,构建专业平台,吸纳专业人才,实行全面而专业的孵化服务,有效减少创业成本与风险,推动企业快速发展,通过创业活动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热情。
第四条【目标】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在于,贯彻实施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完善孵化服务的体系,增强服务的效能和孵化的成果,打造孵化生态圈,实现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业态多样化、发展高质量和高效能的格局,不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塑造新业态,培育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推动实体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为提升新质生产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分级分类
第五条【分级】 孵化器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分为基础级、高能级以及卓越级三个不同等级。
(一)在基础级阶段,我们拥有一支职业化的运营管理团队,能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的经营设施、创业辅导以及运营管理等全方位的基础孵化服务,且这些服务的孵化效果显著。
国内领先水平的运营管理团队,他们提供全面而专业的孵化支持,成功整合了科技、产业、金融以及人才等多方面资源,从而取得了显著的孵化成果。
(三)该级别代表卓越。团队运营管理经验丰富,国际一流,汇聚了种子发现、研发、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等多项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拥有较大规模的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孵化成果显著。
第六条【分类】 孵化器依据服务性质、所属行业及承担使命的差异,被分为综合型与专业型两大类别。
该孵化器专注于涵盖众多专业领域,主要提供综合型服务,旨在协助企业和创业团队在成长阶段满足其普遍需求。
(二)针对特定专业领域,此类孵化器拥有自主搭建或与他人共建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其主要职能在于提供研究开发、概念验证、小规模试验、中试以及检验检测等一系列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政策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拟定全国孵化器的整体规划、相关政策和规范,致力于构建覆盖全国的企业孵化网络平台,以此促进孵化器行业的持续高水平发展。
第八条【培育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着对高等级、杰出级孵化器的管理职责,这涵盖了孵化、认证、评估、监管以及撤销等多个环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还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孵化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省级管理部门),需对本区域内的孵化器培育与成长进行整体规划,并负责对基础级孵化器进行管理,同时还要负责对高等级、杰出级孵化器进行初步审核与推荐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高能级和卓越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估与实时管理,同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孵化器的监管事务,旨在推动孵化器按照规范和秩序进行健康发展。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认定申请】 孵化器作为法人实体,需依据分级分类的评判标准,遵循地域管理原则,向省级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同时,须按照规定,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提交申报文件以及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初审推荐】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机构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与确认,同时进行现场核查及信息公开,并将经过审核后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专业评审团队对孵化器进行评估和现场检查,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将被认定为高等级或顶级孵化器。对于符合基础级孵化器条件的相关名单,将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认定并对外公布,同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认定机构】 孵化器的认定遵循公开透明、自愿参与、分层次分类别以及动态调整的管理准则,按照所附的分级分类标准(附件1)进行认定操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常每年会举办一次针对高能级和卓越级孵化器的认定活动。而省级主管部门则通常每年负责组织基础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第五章 评价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两年会举办一次针对高等级和杰出等级孵化器的绩效评估活动,同时,省级主管部门也需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基础等级孵化器的绩效评估,以此激励孵化器不断提升自身品质,实现卓越发展。
第十五条【评价准则】绩效评估主要针对孵化器的服务功能、孵化成效、持续发展能力等维度展开(详见附件2),全方位展示孵化器在建设、运营及发展方面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进行分级,包括卓越(A级)、优良(B级)、达标(C级)以及不达标(D级)四个级别,旨在引导孵化器增强服务效能与提升发展层次,并为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日常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对全国范围内的孵化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察觉到孵化器相关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或准确性存在问题,均可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变更管理】若孵化器运营主体遭遇变更、重组或依法终止等重大事项,需在三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对于高能级、卓越级孵化器,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需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若符合认定标准,将进行相应的变更。至于基础级孵化器的变更,则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并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撤销管理】涉及绩效评价等级为(D)或孵化器主动申请撤销的情况,均应予以撤销处理。具体来说,高等级和优秀等级的孵化器,其撤销权归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而基础等级的孵化器,撤销权则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并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孵化器在撤销后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申报。
十九条【违规处理】若在申请认定及管理接受阶段出现伪造事实、违背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失信、逃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将予以取消资格。对于高等级和优秀等级的孵化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取消资格;而对于基础等级的孵化器,则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取消资格,并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此类被取消资格的孵化器,在接下来的三年内将不允许重新申报。
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条【政策扶持】对于经过认定的孵化器,依据国家政策及文件的具体规定,将享有相应的优惠措施。
第二十一条【能力建设】 孵化器需着力提升自身能力,着重优化创新资源的分配,增强市场化的运营水平,借助智能化和数字化技术来增强孵化效果。同时,要增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并倡导设立技术经理人的职位。积极探索超前的孵化方式和深入的孵化模式,构建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增强品牌的影响力以及国际化的程度,不断孵化具有硬科技特性的企业,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向实际生产力的转化。
第二十二条【创新加速】 孵化器需加强加速服务深度,尝试建立固定期限或循环进行的加速项目,挑选那些具备商业化前景或产品初具规模的初创企业或项目,集中提供早期投资、产品优化、融资指导、产业对接以及导师辅导等多方面支持,以此加快初创企业的成长步伐,并促进新兴及未来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统计调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统计局核发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规定,对孵化器的运营状况进行年度性的统计与监测工作,孵化器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准确无误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地方支持】地方各级主管部门需强化指导和提供服务,增强对孵化器在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构建起一个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网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将在孵化器的发展规划、土地使用、财政支持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帮助。
第二十五条【专业发展】要求各地需充分利用区域特色和产业创新需求,推动孵化器向专业化道路迈进。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领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实体、投资企业以及退役军人等主体,创建专业领域的孵化基地。此外,还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盟等组织的作用,以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广泛共享,并推动大中小企业之间的融合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参照管理】 省级孵化器的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本规定,有序推进本区域孵化器的培育与管理工作。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且该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内容进行修订。
自本办法公布之刻起正式实施,同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亦自同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