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月末,成都一家企业的女职员请假期间,却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旅游照片,此事后被公司察觉,公司随后安排人员进行了“朋友圈证据保全”公证,并据此与她终止了劳动合同,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微信作为证据的讨论也成为了热点话题。“前些日子,有人在朋友圈里对我进行了侮辱,这能作为证据吗?”西安的王女士向公证机构进行了咨询,但她发现微信内容作为证据并非易事。
市民:辱骂我的截图没法公证
近期,西安的王女士遭遇了一件令人烦恼的事情,她在朋友的朋友圈里看到了一条对我进行侮辱的消息。她尚未想出应对之策,对方却迅速将那条信息删除。幸好,她的朋友及时帮她保存了截图。
王女士的朋友圈内容众多人可见,其名誉因此遭受了负面影响。她打算出示截图以对对方提起诉讼,并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建议她需对包含侮辱和诽谤内容的信息进行证据的保存。随后,她打算进行公证,但被告知这一请求无法得到满足。
公证处:能在公共网页上查到的信息才可以公证
华商报记者前往公证机构进行情况调研。西安市公证处的某位公证员以及汉唐公证处的另一位公证员均透露,现阶段,他们能够受理的公证申请涵盖了网站、电子邮件、论坛、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以及某些购物网站上商品商标的侵权现象。这些侵权内容几乎任何人都可以搜索到或发现。在公证过程中,需于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浏览相关网页或邮件等,随后通过打印网页、截图、下载等方式对证据进行保存。然而,对于微信对话记录、微信朋友圈以及QQ聊天记录等内容的公证申请,则不予接受,其原因是这些信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难以核实微信、QQ用户身份,因此进行公证并无实际价值。
汉唐公证处的公证员张宇伟表示,由于QQ和微信的注册途径众多,难以核实用户身份的真实性。即便能够确认用户身份,聊天记录或朋友圈内容也无法充分证明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因此,在办理公证时,我们通常持谨慎态度。
张宇伟指出,对于具体问题,我们必须进行个别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以QQ聊天记录或微信身份为例,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身份,并完成公证,但在法律程序中,由于关联性的考量,公证结果能否得到认可,则尚无定论。
关于成都女性员工被解雇的事件,西安市的公证机构中,那位公证人员指出,目前这样的情况并不常见,每位公证员都有独立的思考与处理手段,此案不具备广泛的代表性。
相关法规
电子数据可成为证据认定身份是难点
2013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正式将“电子数据”作为新的证据类型纳入其中。去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详细指出,电子数据涵盖了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手段产生或保存在电子存储介质上的各类信息。
《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独立列出,且并未提及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换言之,并未将其视为间接证据,这一调整符合电子时代的发展要求。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西安指出,微信的广泛应用使得微信聊天记录必然会被频繁用作证据。
华商报记者向西安的多家法院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尚未出现任何以微信证据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案例。部分法官指出,微信尚未实施实名制认证,这就导致微信证据的身份核实,即判断微信证据是否真正属于案件当事人,常常成为案件事实核实过程中的难题。正因为如此,微信证据要想被法院认定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并非易事。
微信证据若欲被采纳,需满足两项基本要求:一是需核实微信使用者身份与当事人相符,若无法证实二者身份一致,则微信证据在法律层面将无法与案件产生直接联系。二是必须确保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对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至关重要。鉴于微信证据通常是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若不完整,则可能造成断章取义,亦无法全面展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完整表达。
法学专家
身份确认可通过技术解决
张西安指出,从技术层面来看,身份验证并非难题。他提到,要查明微信或朋友圈消息是从哪部手机发出并不困难,一旦解决了手机的问题,发信人的身份也就随之明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并非由手机主人发送的情况。张西安进一步认为,依据证据认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手机主人有责任证明并非自己发送了信息。
微信在核实身份时存在两种情形,即对方自行确认或拒绝确认。张西安提出,若对方拒绝承认,我们可以借助专业的技术和专家团队来处理。例如,美国设有专门的法庭计算机科学部门,那里有专门的人员负责解决技术难题。他认为,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实质上蕴含在真实性之中;若对方对证据真实性存疑,可寻求专业鉴定机构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鉴定;至于证据的关联性,则需通过逻辑推理来判断。因此,从认证规则的角度来看,微信证据与其他各类证据的标准是一致的。众多规则在不断发展中不断揭示新问题,这也对法官和律师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李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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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刷信用卡后失联 微信记录确定借贷关系
小芳和小容因住在同一个小区而相识,进而成为了好朋友。2014年10月,小容以急需资金用于经营生意为由,向小芳借用信用卡。小芳便将一张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借给了她,并商定她要按时归还。由于两人关系亲密,因此并未写下借条。起初,小容使用信用卡消费的几次,都如约按时偿还了款项。然而,到了2015年2月,小容在用信用卡消费了若干金额之后,却未能按时归还。小芳收到银行的通知时,发现小容已搬家失联。
小芳将此事告上了法庭。由于缺乏借条,她认为两人间的微信对话记录能够充当证据。经法院审理,尽管没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芳的信用卡实际上由小容保管,并且小容曾使用该信用卡向小芳借款,这一事实与小芳的陈述相符,能够相互佐证。基于此,法院认定小容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方式向小芳借款,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芳要求小容还钱的诉求。
微信作证据 要回元借款
小红与小明曾是恋人。在交往期间,小明频繁通过微信向小红索要金钱。分手之际,小明消失无踪,而小红却惊觉小明已花费了她将近四万元。于是,小红下定决心,要将小明告上法庭。然而,她手中仅有小明当时索钱时发送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并无书面借条。
在法官的劝导下,小明坦白了自己曾通过微信向小红索要金钱的事实,然而他却辩称小红所给的钱并未达到他所要求的数额。最终,关于“微信信息也可作为证据”的观点对小明的心理产生了显著影响,促使他同意归还小红所借的款项。
写下8万欠条 微信显示借款3万
陈女士与高先生都已婚,他们通过微信相识,并逐渐发展成了婚外情关系。然而,随着激情的消退,他们很快便选择了分手。在分手之际,双方进行了一次财务清算,发现陈女士曾借给高先生3万元,并且高先生承诺支付给陈女士一笔分手费。基于这些,高先生同意出具一张总额为8万元的借条。但由于高先生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这8万元,陈女士便依据借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高先生辩解称,他与陈女士仅是普通朋友,并未形成实际的借贷关系。然而,陈女士随即出示了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补充证据。根据微信记录显示,实际借款金额为三万元,而非八万元,剩余部分则是双方商定的分手补偿。面对这份微信记录,高先生无法继续否认借款的事实。同时,陈女士也证实,借条中所列金额中包含了五万元的分手费用。经过协商,双方最终就实际借款数额达成了调解共识,高先生表示愿意归还陈女士的借款,金额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