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日期:有效
关于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相关中介机构需申报的专项审计(鉴证)事宜,以下为相关信息。
关于组织进行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机构申请的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编号国科发火〔2016〕32号,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编号国科发火〔2016〕195号,简称《工作指引》),那些负责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特指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满足一系列具体条件,具体要求包括:
一、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当年参与认定任务的注册会计师数量需达到全年职工月均人数的30%或以上,且全年月均在职员工总数需超过20人。
相关人员需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素养,对国家的科技、经济和产业政策有深入的了解,并且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要求有充分的熟悉。
所述“不良记录”涵盖以下内容:(1)因违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未能足额缴纳或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或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2)因执业行为问题,被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3)遭受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自律性惩戒,包括警告、公开批评等;(4)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的涉税服务主体;(5)以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中介机构职责
承接企业委托任务,派遣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对企业研发投入及高技术产品(服务)的收益实施独立且公正的审计或鉴定,并提交相应的专业报告。
三、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恪守职业准则,在其专业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如实编制相关报告,确保执业水准与会计信息的准确度,进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申报材料的质量。财政部门将与认定机构协作,共同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依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认定机构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将在接下来的3年内禁止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申报材料
1.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附件1);
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中介机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见附件2)。
请提供中介机构在职员工名单及其社保缴纳明细(若存在退休后返聘的员工,请附上退休证明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详见附件3。
2025年度注册会计师在岗名录(详见附件4);同时,附上每位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副本。
7.中介机构承诺函(附件5)
以上材料请每页加盖中介机构公章并按顺序胶装成册。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