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春节期间,电影市场异常繁荣,票房收入和观影人数均创下历史新高。但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却将目光投向了这一“商机”,大肆散播热门电影的盗版内容,对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扰乱。
在知识产权日临近之时,四川省披露了一宗涉及影视作品的侵权盗版重大案例。涉案被告人利用搭建网站、组建聊天群等途径,非法散布了涵盖今年春节期间上映的电影在内的超过三十万部盗版影视作品。近期,该案件已由法院作出一审裁决。
盗版春节档电影牵出海量电影侵权案
此处展示了警方对涉嫌此案疑犯的审讯场景。(图片由四川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提供)
成都高新区公安局政治保卫处知识产权侦查科的民警罗佳捷表示,在今年的2月11日,他们在网络巡逻过程中,注意到“CE影视”这个网站正在传播春节档期电影的非法拷贝,于是立即启动了侦查工作。
童某和梁某随后被警方追踪定位。实际上,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并无交集。然而,由于共同的利益驱动,他们在网络上迅速建立了联系,并很快达成了共识。罗佳捷这样表示。
童某表示,他从事互联网行业,去年九月因个人兴趣搭建了一个电影资源共享平台,该网站每日访问量寥寥无几,仅几十次。然而,今年春节期间,该网站的访问量却意外激增,每日点击量高达上万次。网站的迅速走红吸引了广告商纷纷前来投放广告,从而带来了丰厚的利润。然而,正是这一念之差,使他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梁某承担着“引流”职责。他于微信公众号上投放众多广告,吸引了众多寻求观影的人向他私信索要下载影片的“指导”,同时将这部分目标观众引入他自行搭建的聊天群中进行“任务”操作。
梁某发现,某网盘类App会向推荐新用户注册的用户提供报酬,于是心生一计,打算两头得利。他设法将“CE影视”网站的链接引入该App,使得用户若想下载电影,必须先注册该App,而梁某则可以持续获得新人推荐奖励。“这个网站的资源原本就是免费的,我何不利用一下呢?”他这样说道。
梁某激励群内成员在各大社交平台上针对电影介绍发表评论,以此帮助其扩充客户资源。截至被警方逮捕,他所创建的5个群组已各自拥有百余名成员,且正着手筹备第6个群组。在此过程中,梁某非法获利已达数千元。
在搜集到充足证据的基础上,负责调查的警察分别前往了云南和湖北,成功地将这两名嫌疑人逮捕归案。经过法院审理,发现“CE影视”网站及其App中包含了超过三十万部电视剧、电影和综艺节目等视频内容,而这些内容均未获得著作权所有者以及发行出版方的授权。
影视侵权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此处为案件审理的实际场景。(图片由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供)
行业专家指出,目前影视领域的侵权盗版形式日益翻新,作案手法愈发狡猾,使得防范难度大大增加。以今年春节期间上映的影片为例,一些热门作品在首映次日便出现了盗版内容,给版权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类侵权现象主要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技术手段被用来隐蔽真实信息。成都知识产权法庭的副庭长兰田指出,鉴于网络空间匿名性的特征,建立小号非常简单,然而要锁定隐藏在背后的侵权者则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大量互联网侵权活动是通过匿名账号进行的,每当打击掉一个,就可能涌现出上百个新的,这使得侵权行为难以彻底遏制。
二是在国外搭建服务器以规避打击。据办案民警透露,部分不法之徒为躲避打击,借助国外服务器搭建非法网站,这在客观上提升了比对侵权行为的复杂度,同时也推高了维权所需的成本。
第三点,侵权手段层出不穷。不仅包括传统的非法复制发行行为,而且随着新技术的涌现和短视频的流行,社交平台上涌现了大量将原创作品切割成短视频片段的现象,这些行为借原作的热度来非法获利。兰田这样表示。
针对这一现象,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在近年里频繁协作,共同安排实施了针对院线电影版权保护的专项活动。据数据显示,到2月20日为止,今年的专项活动已查处了22起涉及春节档电影的侵权盗版案件,促使相关网络平台移除229.57万条侵权链接,并对4116个反复侵权账户实施了封禁或限播措施,从而有效保障了院线电影的合法权益。
最初,我只是抱着好奇心想要搭建一个影视资源分享平台,未曾料到竟然能从中获利,一时冲动之下……在警察的审讯面前,童某深感懊悔。
3月28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引导观众至非法侵权网站免费欣赏春节档期热门影片及其他影视作品,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据此,法院判处梁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千元。至于童某涉案的相关事宜,目前尚处于审理阶段。
织就版权保护“立体防护网”
影视市场的繁荣,离不开各方对正版制品的保驾护航。
法官指出,对于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在内的三种不同类型法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需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进行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所受损失等措施。
在行政责任层面,若侵权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相关部门将责成行为者立即停止侵权活动,并给予警告,同时追缴非法所得,并可对其处以罚款。
在刑事责任领域,若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美术、视听、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若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此类行为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盗版影片常常品质不佳,这对观众的观影感受造成了严重影响,若持续如此,将损害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成都范本青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赵幸表示,加强版权保护可以极大地调动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进而催生出更多的文化佳作。他期望能够对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进行优化,提高盗版追踪等技术的应用水平,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种尊重知识产权的积极氛围。
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观众图便宜的心态,大肆传播盗版影视资源,这种行为不仅侵占了创作者的辛勤成果,还对创新生态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从业者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身的知识产权;而观众则应自觉抵制侵权活动,共同铲除盗版产品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