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小型企业出于追求“便捷”和“体面”的考虑,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不签订合同,也不保留交易记录,如此一来,一旦出现纠纷,往往难以提供有效证据,陷入难以自证的困境。
微信表情被“认证”,助小微企业主拿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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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诸多小微企业出于追求便捷或维护颜面等多元考量,在交易过程中仅通过电话联系或微信沟通,却未签署任何合同,甚至没有留下任何交易记录。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受损方往往面临维权难题。因此,法官建议,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需养成保留书面交易记录的良好习惯,促使双方在贸易往来中从依赖“熟人信任”逐步过渡到遵循“法治规则”。
长期合作的熟客买家突然关闭店铺离去了,留下了尚未结算的款项。供需双方并未签署供货协议,亦未进行过书面账目核对。在这种情形下,能否追回那笔未结的货款?法院又将作出怎样的裁决呢?
近期,位于湖南衡阳的石鼓区人民法院利用微信对话记录这一灵活的证据方式,对一宗买卖合同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在该案件中,原告供货方利用微信对话记录作为关键证据,诉求被告支付尚未结清的货款。法院在仔细分析对话内容、考虑双方交易惯例后,基于对双方微信对话记录的采信,最终裁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律师指出,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尽管可以借鉴相关案例,但事先预防和过程控制的效果往往胜过事后的补救。所以,即使遇到难以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企业仍需在日常交易中注重对交易环节的书面记录,以避免在证据收集上遇到难题。
合作4年的采购商跑路
湖南衡阳的肖女士拥有一家专门售卖烘焙原料的店铺。自2020年开始,经营蛋糕生意的周某便开始向肖女士采购所需材料。自此,两人之间便建立并维持了为期四年的供应与采购合作关系。
鉴于行业内普遍的熟人交易惯例,肖女士与周某未曾订立正式的供货协议。他们的交易款项实行的是“先发货、后结算”的方式,而且双方的交易往来非常频繁,供货和付款的时间都并非固定。在2021年的某一天,经过对账,肖女士发现周某已累计拖欠了她超过六万元的货款。周某随即出具了欠条,承诺将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并且还约定了在欠款期间的利息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
之后,肖女士基于对周某的信任,仍旧保持着与他的正常交易往来。纵使周某偶尔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她也没有过分在意。
至2024年5月,肖女士注意到周某尚未结清的货款数额持续攀升,心中渐感焦虑。经过清点,她发现周某新增的未结清货款已超过3万元,再加上之前约定的约6万元未结清款项,总计欠款已累计至超过9万元。
肖女士将结算信息通过微信传递给了周某,周某如常地以一个“OK”的微信表情作出回应,紧接着在第二天便支付了3.5万元的货款。鉴于周某可能面临资金流动的困难,肖女士并未继续催讨剩余款项。
然而在2024年的最后一次货物交付中,肖女士意外地发现,周某所经营的店铺已经停止营业。她尝试通过微信和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却惊讶地发现对方已经“人间蒸发”。与此同时,周某还有超过六万元的货款尚未结清。
无奈之下,肖女士只得将周某告上法庭,寻求法院判决其支付剩余的6万元货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作证据
石鼓区法院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签署书面合同,且供货单据亦不齐全,同时双方亦未进行过书面账目结算。在每月供货之后,原告通过微信通知被告尚有未结清的货款金额,而被告则以“OK”“好的”等回复予以确认。基于此,法院认定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已形成以表情符号表达同意的惯例。
原被告之间就糕点原料的买卖达成协议,这一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并未触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得以确立,且合同内容合法且有效。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然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这一行为违背了买卖合同中的基本支付义务。鉴于此,被告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支付货款。此外,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导致原告遭受了损失,被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石鼓区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周某需向原告肖女士赔偿货款超过六万元,并承担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损失。
在法律层面,微信表情通常难以被直接视为有效的承诺,然而,在特定的情境和充分的证据辅助下,它们或许能够得到认可。主审法官对此进行了解读,指出在本案中,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采取了灵活的态度,对于微信对话中的“OK”表情或是“好的”这类文字信息,并未一味地追求形式上的完整,而是依据交易习惯来推断其法律效力,从而解决了小微企业面临的无合同、无签收证据难题。
法官强调,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者,需养成保存书面合同、接收凭证、定期核对账目的良好交易习惯。在处理合同成立、金额核实等核心事务时,务必让对方以书面形式清晰表达立场,诸如“认可”“确认无误”等,以此促进贸易活动从“人际信任”向“法律规范”的转变。
交易应重视对过程书面留痕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便捷”和“面子”等种种因素,许多小型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只是通过电话或微信进行沟通,根本不签署任何合同,甚至不留下任何交易记录。这种做法导致,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受害方往往面临维权难度极大的困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指出,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选择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若合同内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手段得以具体呈现,且相关数据电文可随时被调取和查阅,则此类合同形式等同于书面形式。
在商业交易领域,预防措施和过程中的管理措施相较于事后的补救措施,其效果显著更佳。因此,即便在那些难以签署书面合同的案例中,企业也应当在日常的交易活动中,充分重视对交易流程的书面记录。泰和泰(长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吕帅这样向记者表示。
吕帅指出,在民事诉讼中,若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务必提交原始存储介质,并确保该介质中聊天记录的完整无缺。此外,还需证实对方当事人确实是该微信账号的拥有者。若无法证明,即便证据内容详实,也可能因证据形式不符合规定而无法被法庭接受。此外,鉴于微信系个人注册并使用,其昵称、头像以及签名等信息均可能发生变动,因此,我们还需关注并搜集对方的姓名、联系电话以及收款等相关证据,以作为补充佐证。
交易记录的保存对于诉讼中关键事实的判定至关重要。吕帅指出,即便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书面协议,也应当在微信对话中详细记录合同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数量、品质、价格或酬劳、履行期限、地点以及方式等订单细节。
《工人日报》2025年7月3日第7版报道,记者王鑫与方大丰共同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