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天研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付款追索权

2024-01-17
来源:网络整理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其交易效率高、运营成本低、管理收款方便等特点,成为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支付方式,长期以来受到房地产企业的青睐。 但近年来,由于政策、市场变化等多种原因,票据到期后未能承兑的情况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 笔者团队代理过多起涉及票据追索纠纷的案件。 本文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追索的实务诉讼程序进行总结,以期共同交流和探讨。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被拒绝行使票据的情况。在汇票到期前要求付款的权利。 无法取得承兑或者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承兑人因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妨碍请求付款权利的法律事由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时,向担保汇票债务人请求付款偿还账单和其他法定金额的义务。 正确的。 票据追索权分为拒付追索权和不拒绝追索权。 不可否认追索权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拒绝付款,持票人要求第一手付款; 不可否认追索权是指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的事实。 当持票人要求前手付款时。 实践中,不付款追索的情况比较常见。 因此,本文主要关注未付款追索权。

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期限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票据追索的时效期间。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人“自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前方享有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自汇票到期日起二年”。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票据权利消灭。 因此,持票人应注意票据上的两个重要点,一是票据正面的“票据到期日”,二是票据背面的“付款或拒付日”,并索赔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法案的权利。 ,避免票据权利出现缺陷甚至票据权利丧失。

实践中,当持票人遇到所持有的汇票未兑现的情况时,往往是由于承兑人的财务能力有限。 为了增强汇票权利的实现,更好的选择是在被拒付后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 此时,所有前端当事人都处于票据债务人的位置,可以使诉讼更加高效。

三、持票人行使汇票追索权的前提条件

(1)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到期日起10日。账单的。 。 如果票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呈承兑,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任人的追索权。

(2)持票人的付款请求被拒绝

请求付款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权利。 “不付款追索权”的首要前提是持票人的付款申请被拒绝。

《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主张拒付时,拒付的证明应当是票据信息和拒付原因。 实践中,票据正面记载的“票据状态”和背面记载的“拒付原因”都是可以证明拒付的票据信息。 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来说,由于其操作的特殊性,当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时,系统中会留下拒绝的记录,但是否有拒绝的理由取决于是否有拒绝的理由。承兑人在拒付付款时表明这一点。 承兑人应当说明拒绝付款的理由而未说明的,应当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但不影响法院对拒绝付款事实的认定。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票据问题专题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林平在讲话中指出《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指出,《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况,还包括付款人客观上无法付款的情况。已履行付款义务,无法付款。 因此,即使承兑人不响应提示付款请求,只要持票人能够证明付款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即可视为承兑人拒绝付款。

(三)持票人分期提示付款的法律效力

《票据法》规定,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人付款的期限为自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 然而,并非所有持有人都在时限内付款。 有提前付款提示和延迟付款提示。 关于缴费情况,关于不同时期催缴的有效性,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笔者办理、检索的案件,我们有整理出以下五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票据持有人在到期日之前提出付款,票据在到期日之前被拒付。 不允许提出拒绝追索权。 此时汇票状态一般为“ for for (不允许拒付追索权)”;

第二种情况:持票人在付款期限内(包括到期日之前和到期日之后)被拒绝付款,可以向先前各方寻求拒绝付款的追索权。 此时帐单的状态一般为“提示付款已被拒绝”。 付费(可以拒绝付费和追求,可以追求所有人)”;

第三种情况: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后提示付款,但被拒绝。 但持票人已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出具提示付款。 持有人可以向所有先前拒绝的当事人寻求追索权。 此时账单状态一般为“逾期提醒付款已被拒绝(拒收可以追究,大家都可以追究)”;

第四种情况: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并被拒绝,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未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不付款追偿。 此时账单状态正常。 是“逾期付款已被拒绝(可以追究拒绝,但只能追究出票人、承兑人及其担保人)”;

第五种情况:持票人的付款要求在票据到期日之前未得到答复,且在要求期限内不再进行付款要求,或者取消付款要求并再次提出付款要求直至一天到期日后十天,电子商务汇票系统显示汇票状态为“提示付款等待签名”、“逾期提示付款等待签名”或“逾期提示付款已被拒绝(可拒绝)”可以追究,但只能追究出票人、承兑人及其担保人)”。 对此,不同法院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法院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未在提示期内提示付款的,只能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付款。 该人拒绝付款并寻求追索; 部分法院看重提前还款催款效果的持续性,认为提前还款催款是电子商业票据催款的常见操作。 只要催缴申请不撤回,其效力将延伸至整个催缴。 在付款期间,您可以针对之前的所有退款提出索赔。

4、微信票据交易所关于电商票据系统提示支付响应的新规则

2024年1月10日,微信票据交易所发布《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即时付款响应的通知》,对2024年3月21日前后票据到期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处理规则作出新规定。

对于2024年3月21日以后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之前、之内或者超出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的次日付款。 自收到即时付款请求之日起第3天,或自收到即时付款请求之日起第3天仍未回复,且承兑人接入机构次日未回复(以下情况)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如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会将票据状态更改为“提示付款”待签署”和“逾期提示付款待签署”于当日结束时状态变为“已拒绝”。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提前提醒的有效性问题。 当持票人进行提前催款时,就会产生期间不付款的后果。 改变了以往票据状态的不确定性,持票人发起不付款追索的理由和条件更加明确,降低了持票人票据权利丧失的风险。

五、票据追索纠纷的管辖

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可以选择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中的一名、数名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

鉴于房地产企业往往规模较大、涉及票据权利人较多,为便于案件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集中管辖华夏幸福相关诉讼和执行案件的通知》土地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于将恒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风险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微信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将涉及华夏幸福发展公司的所有诉讼案件,包括票据追索权纠纷,移送河北省微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所有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恒大集团的票据追索权将移交给微信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虽然汇票具有无原因的特点,但汇票关系可以脱离其赖以成立的基础关系,其成立和有效性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 但实践中,为了保证票据流通的合法性和交易安全,法院在审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时,一般都会对双方的交易背景进行仔细审查。 因此,持票人在行使汇票追索权时,应提供相关合同、发票、报表、结算文件等证明取得汇票的合法性。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可以要求被追偿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结算日止计算。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以及取得相关拒付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人来说,应根据汇票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汇票权利的行使期限和各项要求,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汇票权利。避免维权缺陷的期限。 一旦到期未付款,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权利,避免因权利丧失而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法律基础: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追索权分为不拒绝追索权和不拒绝追索权。 拒付追索权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拒绝付款,持票人要求提前付款的行为。 不拒绝追索是指持票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请求先行付款的行为: (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受托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还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 (二)承兑人或者收款人死亡或者逃逸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责令终止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工具到期日起两年到期。 汇票、即期付款的本票,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二年; (2)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交易对手的权利 持票人的追索权为自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有人对前一方的追索权为自和解之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由汇票当事人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付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签发日期; (二)固定日期付款、开证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承兑人或者收款人作出解释后,继续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催缴期限为账单到期日起 10 天。 如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则最后一天顺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修订)》第四条 票据持有人未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被拒绝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有先向收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未收到付款的,才能行使追索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修订)》第五条 请求付款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权利,追索权是第二权利持票人享有的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应当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请求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支付汇票的汇票。 金额和费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款理由函。 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款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追索人追偿时,应当提供拒绝证明。 申请拒付时,拒付的证明是账单信息和拒付原因。 不可否认的,以票据信息及相关法律文件为不付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有关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前任人并说明理由。拒绝; 其前任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逾期通知给前人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的汇票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赔偿数额以所通知的金额为限。账单。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邮寄至法定地址或者约定地址的,视为通知已发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付款的,承兑人可以付款或者拒绝付款,也可以在到期日付款。 承兑人拒绝付款或者未答复的,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被拒绝付款的,对汇票无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被拒绝兑现,他可以针对之前的所有拒绝兑现寻求追索权。 持票人超出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而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已发出提示付款的,可以向之前各方追究拒绝付款的责任; 如果持票人在付款提示期内未出具付款提示,则付款后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追索不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对任何一名、数名或者全部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不论票据债务人的顺序如何。 持票人已向一名或者多名票据债务人追索的,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与票据持有人同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利用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前任人之间的抗辩理由与持票人对抗。 然而,如果持有人在明知有抗辩理由的情况下取得票据,则例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拒绝依照本法规定向票据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方式转让的汇票,背书必须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对汇票的权利; 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未经背书转让的,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汇票的权利。 前款所称连续背书,是指在汇票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被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名顺序是连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应当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起诉持票人背书和转让的汇票。 当事人提出辩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偿人支付下列款项和费用: (一)持票人追索的汇票金额被拒绝付款; (二)汇票自到期日起的金额或者自付款日至结算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相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王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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