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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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的有关情况。公布10个典型案例。 其中,第9个案例值得HR童鞋关注:
【裁判要点提炼】
公司以申请人是女性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平等就业权。 公司对应聘者实施了就业歧视,给应聘者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根据过错程度和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后果,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案例概述】
9.邓某某诉某快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某劳务公司在全市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招聘信息,标题为“加收快递员三千件”。 资格:男。 邓某随后在网上提交了简历申请该职位,并于2014年9月25日前往某快递公司面试。邓某某建议,面试结束后,他在某快递公司酒仙桥招商部工作了两天。 邓某某称,根据庭审结论,双方于10月8日达成了签订合同的意向。某快递公司酒仙桥商投部总监戴某要求他先去做体检,于是他就花了120元的体检费。 邓某某提交了2014年9月28日他与戴某的谈话录音,以及体检报告作为佐证。 邓某称,由于10月8日无法签约,他于10月16日致电某快递公司人力资源专员询问戴某的联系方式,戴某让其与李某联系。 10月19日,邓打电话给李询问为何不能签合同。 李证实,一家快递公司不同意签订合同,因为邓是女性。 邓某某于2014年10月19日提交了其与李某的通话视频副本以证明这一点(在诉讼过程中,邓某某申请鉴定视频中的场景是否经过剪辑、修改,是否录音经过编辑、修改(邓某某等人支付鉴定费6450元)。 2015年3月31日,邓某某通过微信向长安公证处申请保留某劳务公司在其官网公布快递招聘单位及条件的网页,并花费公证费1000元。 邓某声称,其应聘的快递员岗位并非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但某快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仅因邓某是女性而拒绝考虑,导致邓某被录用。限制。 性别歧视。 邓某某被拒绝后一直没能找到满意的工作。 他心情郁闷、郁闷、失眠。 邓某某受到歧视、排挤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 综上,邓某某请求判令:快递公司、劳务公司向邓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邓某某体检费用120元、公证费1000元。并单独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元,鉴定费6450元。
某快递公司认为:1、我们不存在对邓某进行就业歧视的客观条件,也不存在对邓某进行就业歧视的实际行为。 该广告并非我们发布的,我们也从未委托劳务公司发布过此类广告。 如果广告中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劳务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假设邓提供的证据属实,我们的员工中没有人说过任何关于女性就业歧视的言论。 2、外卖员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重体力劳动。 关于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我国法律法规也有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等。 《职工》、《邮电通信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都有规定。
某劳务公司认为,该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该公司将为某快递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对于在某城市网站上发布的广告,系该公司自行发布,未通知某快递公司。 若该广告违法,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裁判结果
微信城顺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戴某作为某快递公司酒仙桥招商部主任,明显可以代表某快递公司招聘人员。 邓某接受快递公司面试后,戴某代表快递公司表达了聘用邓某的意向。 虽然2014年9月28日的谈话中并没有明确用工形式,是直接用工还是劳务派遣,但可以肯定的是,某家快递公司给邓某提供了在某家某地当快递员的机会。快递公司。 当邓未能如期签署合同时,戴通知邓联系李,李也在电话中表示邓的申请材料在那里。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可以代表某快递公司。 。 某快递公司抗辩所援引的相关规定,不能证明快递员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 当邓询问失去应聘机会的原因是否是因为自己是女性时,李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这可以证明快递公司因为邓是女性而拒绝雇用邓,侵犯了邓的平等就业权利。 正确的。 快递公司应当赔偿邓某因侵权造成的合理损失。
尽管某劳务公司在其网站及同城某网站上发布的涉诉职位招聘信息均注明该职位任职资格为男性,但该劳务公司并没有因为邓某而拒绝提供就业机会。是个女的,还是通知了邓。 有人进行采访。 本案中,邓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某劳务公司存在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因此,邓某某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责任,但法院并未支持。 邓某某要求赔偿公证费的主张缺乏依据,未获法院支持。
某快递公司不承认邓某某提交的部分体检报告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虽然邓某没有提交体检费收据,但此次体检是应快递公司的要求,邓某提交了体检报告。 邓某主张的入职体检费符合市场总体情况,法院予以支持。 鉴定费是邓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快递公司予以补偿。
某快递公司对邓某某实施就业歧视,给邓某某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 因此,法院根据快递公司在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给邓某某造成的损害,酌情支持了邓某某。 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邓某某要求快递公司书面道歉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1、某快递公司自该日起七日内赔偿邓某某体检费12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鉴定费6450元。本判决生效日期; 2、驳回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邓某某及某快递公司向微信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微信城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含义:社会公德
落实性别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在就业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民族等差异而受到歧视。性别、宗教信仰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聘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聘用或者聘用妇女。对女性的标准应以性别为由来提高,但在现实生活中,考虑到女性特殊的生理原因,如女性生育、哺乳、月经等需要,招聘单位往往会采用非性别理由。比如在没有通知面试的情况下接受简历或者专业不匹配等非性别原因。 掩盖核心性别原因)并拒绝雇用女性,导致女性在就业中遭受性别歧视。 由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申请人很难获得用人单位在就业中实施性别歧视的证据。 即使取得了相关证据,申请人也可能因诉讼成本和利益而无法取证。 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申请人收集的证据形成了证据链,可以证明某快递公司曾表示愿意为申请人提供担任快递员的机会并签订合同,但后来又反悔了并拒绝录用申请人,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招聘单位仅因性别而拒绝录用应聘者的,招聘单位构成侵权,应当赔偿应聘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果申请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可以根据招聘单位的过错程度以及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后果确定申请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判定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不仅保护了全体劳动者,创造了平等和谐的就业环境,也对企图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单位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平等就业法律法规得以实施和发挥起到良好的调节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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