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非釐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024-02-21
来源:网络整理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国人民银行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主席:周小川 2010年6月14日起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利益。 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提供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货币资产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三)银行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上支付,是指支付人与支付人之间依托公共网络或者利用互联网进行货币信息传递的行为,包括货币兑换、网上支付、手机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话等。支付。 本办法所称预付纸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并在发行机构之外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金额,包括在纸币中使用磁条、芯片等技术。形式的单据、密码等。可以预付费投注。 本办法所称银行代收,是指通过销售终端(POS)代表银行指定商户收取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资格证书》,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划转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由存入货币资金的支付机构或者委托其他支付机构办理。 除特别许可外,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产转让业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认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认证》,需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考察,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分行以上分支机构。 第八条 申请《支付业务认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机构;人; (物)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 并拥有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熟悉支付业务的投资者; (三)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投资者; 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没有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受过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人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000万元。 最低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支付业务,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专门从事支付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者能够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业务的申请人。及直辖市)。 情况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申请人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投资者的资格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事件)自申请之日起,继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 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持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之日,经营已连续盈利2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国人民报告 银行分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拟开展的支付业务等.; (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计算的(损失)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受理材料; (八)安全技术检验证书; (九)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投资者的相关材料; 十件事)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行政通知后客多天下网,应当在规定的公告中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事项)主要投资者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业绩。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地点; (四)开展支付业务的技术安全检查证明。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并将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将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年。 《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支付机构拟继续经营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发布下列规定的更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报告: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更新登记。 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组织机构; (三)变更主要投资者; (三)合并或者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者改变业务范围。 第十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说明公司名称及其开展支付业务的情况、拟暂停支付业务及暂停原因等; (物)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方案; (亏)付业务信息处理解决方案。

交易获得批准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完成交易操作,并出具《支付业务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章的规定。 第一条 支付机构只能按照《支付业务资格证书》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不得在批准的范围外开展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必须可验证”。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严肃业务经营的要求,制定支付业务办法和保护客户权益的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向所在国人民报告。他们在所在地银行分行备案。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原支付机构分支机构仅经营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 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停止支付业务的,适用前款规定。 加工。 支付机构接受第十三条规定的客户付款时,只能根据收到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接受第十四条规定的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支付准备金。支付机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收到的支付指令转账支付指令。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准备的资金。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收到的支付指令记录中公示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三)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或者支付机构名称; (或)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或者支付机构名称; (6) 收到付款指令的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录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 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录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支付保证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用于存放该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准备金存管银行,且只能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者授权分支机构签订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将存管协议和存款账户信息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只能将收到的准备金存款账户存入支付机构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准备金账户和存款账户余额的,准备金存管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准备金账户和存款账户余额进行调整。 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和相关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有存管银行法人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办理准备金存款账户集中划拨。 第十九条 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该机构的客户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准备金存管银行所在地的准备金银行。 存管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交存管银行的存管或者使用信息等信息。 支付机构按照第十条至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请或者指令动用客户准备金的,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拒绝; 提取客户准备金时,如发现非法使用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金与客户支付准备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支付准备金日均余额,是指准备金存管银行法人机构根据最近一年内支付机构组织的客户支付准备金日余额总额计算的平均值。 90 天。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验证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否认性,以及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并具备灾难恢复能力。 确保支付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碍、逃避检查,不得虚假报告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处理。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