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址在北京。 2019年11月,A公司与一家注册地址位于中国香港的公司签订了品牌战略咨询服务合同。 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开发项目的创意、设计服务。
A公司缴纳相应的设计咨询服务费并申请付汇时,应缴纳哪些税费?
01
增值税扣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境外”)境内发生紧急情况的,境内无经营机构的,以采购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规定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劳务(不动产租赁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在境内。
该公司在国内为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在国内没有运营机构。 A公司每次申请付汇前均应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 应扣税额=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因此,A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含税设计咨询费÷(1+6%)*6%。
02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于中国。
关于境内外劳务所得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 收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收入,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该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国香港,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或地点。 根据合同内容,公司需对A公司制定的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内部)进行审查和咨询,并提供审查报告。
该服务发生在境外,整个品牌战略咨询期间,公司没有人员到过该国,也没有在中国提供服务。
因此,该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劳务地点为中国香港。 该公司无境内来源收入,A公司无需履行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
03
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企业实际发生应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支出,不得扣除客多天下网,所有计入扣除项目金额的成本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直接发生或应在开发中分配的的清算项目。
A公司支付工程设计咨询费,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境外发票。 与本项目相关的支出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附加不得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结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