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贷款合同中的利息该如何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贷款利息不得从本金中提前扣除。 提前扣除本金利息的,应当返还贷款,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借贷,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贷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支付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将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将被视为无利害关系。
普法讲堂
为了体现合同公平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法律明确规定贷款人提供贷款时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 如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违反法律规定从本金中扣除利息,借款人只需归还贷款并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算利息。
借款金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支付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付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 此外,法律禁止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02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将给我们
会带来什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在订立合同时未经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免除、减轻其责任等对对方有利的,并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有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情形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的;
(3)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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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6条第一款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对原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 第二款对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增加了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不利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履行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解释义务,有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