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每缺勤一天扣三天工资?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罚款?
讨论企业是否有权扣除罚款,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罚款? 我们举几个例子来分析一下这个概念:
1. 雇员A被法院责令定期向其父母支付赡养费,这笔赡养费由雇主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 其本质是“扣缴”,而不是“处罚”。 类似的项目还包括社会保险、个人税等项目。 ;
2、员工B因重大过失造成机器设备损坏,用人单位每月扣除其工资的20%以补偿损失。 其本质是“损害赔偿”而不是罚款。 员工单方面辞职造成类似损失;
3、员工C如果违反服务期限协议,必须支付违约金,这本质上是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而不是罚款。 同样,他必须支付违反竞业禁止限制的违约金;
4、员工D休事假时,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 这本质上是“不劳而获”,而不是罚款或“扣分”。
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罚款是指因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除上述情况外。

过去,公司可以施加经济处罚
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关于罚款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观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罚款数额由企业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个人标准月工资的20%。”实践中,这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以罚款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违纪行为给予经济处罚的,可以从职工身上扣除。 ' 工资。
现在,没有依据,也是不允许的。
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就失去了直接对职工实施经济处罚的法律依据。
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罚款的内容有规定的,或者其工资扣除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据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截至目前,法院基本不支持该立场
一般认为,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享受行政处罚。 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雇主对工人单独处以罚款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不支持“旷工一日扣薪”的态度。 看一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民终第01号民事判决书第488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劳动者取得的工资是其所完成劳动的报酬。 嵊州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规定,缺勤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要求,违反公平原则,故本院不以此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李某平连续四个工作日未考勤,应扣除这四天相应的工资。 盛某公司主张将这12天的工资三倍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五中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詹某公司提出的按缺勤一天扣三天工资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中国某公司按照考勤制度提出缺勤一天扣三天工资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支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01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缺勤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做法是否恰当,值得争论。 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做法不当,应按扣一日工资计算。 本院对此无异议。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职工守则》规定的“旷工一日扣三日工资”违反了《职工守则》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无效。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旷工扣除费用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报法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的裁定是“旷工半天扣一日基本工资,旷工半天扣一日基本工资”。上班一天扣三天基本工资,旷工两天扣四天基本工资。” 该规章制度明显是变相克扣员工劳动报酬,与法律规定不符。
·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743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员工守则及操作规程》规定“旷工罚三天工资一天”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旷工一日扣三天工资”给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并不限于返还多扣的两天工资。
企业如果再执迷不悟,就会损失更多。
公司如何管理缺勤
看到上述法律对员工的保护,HR们可能会担心:如果没有惩罚措施,员工想旷工也不会,但是公司的人事管理呢?
事实上,企业可以用绩效、全勤奖励等方式来替代“三天扣薪”制度,规避法律风险。 例如,员工旷工,除了扣除当天工资外,当月的全勤奖金将为0,出勤率与绩效挂钩,按比例发放。
HR在制定和优化公司制度时,一定要避免简单粗暴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制度,而采用其他小手段,以员工工资、绩效、奖金等作为奖励或经济处罚。
公司存在“缺勤一日扣三天工资”的风险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应当遵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果员工实际按照公司“旷工一日扣三日工资”的规定扣除相应工资,且公司的工资扣除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权益和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强制”终止劳动合同。 此时,公司将面临因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劳动者处以罚款、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