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四川某物业公司负责人罗先生打电话询问,称其公司用工形式较多,不确定发薪时间。 他想问一下,关于员工工资发放时间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针对罗律师的提问,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显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纪中枢回答了这一问题。 首先,《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是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解释》(劳办发[1994]289号)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289号)。 [1994]489号)7号文进一步明确,“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实行月工资制的单位,必须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可以按小时、按日、按周支付工资,并应当全额支付。 第三,关于非全日制职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结算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此外,为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724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时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双方依法办理。” 具体付款日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 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务的当期或以后期间支付。 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例如,第24条规定,人工费的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三十条规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应当在施工现场等显着位置公示。 (记者项小文)
据四川工人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