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现场
4月3日上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备受关注的慈溪“抖音网红杀人案”。 10余家媒体旁听了听证会。
2018年8月1日晚9点左右,22岁女舞蹈老师小陈在慈溪某商场被前男友吴某刺死。 事件发生已经过去八个多月了,该事件仍在当地引起人们热议。
庭审于上午10时开始,持续了三个多小时,直至下午13时40分休庭,合议庭认为案情严重,量刑时间将另行公布。
案发当天,他给该女子拨打了数十个电话,并发送了威胁短信。
开庭后,法警将被告人吴某带至法庭。 吴某身穿圆领黑色运动衫,身高约175厘米,微胖,表情淡漠。 审判揭露了这起残酷的谋杀案。
2017年初,两人在酒吧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 期间,他们多次分手又复合。 直到2018年7月,两人分手后,小陈不再关注吴某,吴某多次挣扎才复合。 后来,吴某经常跟踪该女子。
2018年8月1日,小陈乘坐同事的车去剧院观看《西虹市首富》的首映式。 案发前,吴某曾疯狂给小陈打了数十个电话,并向她的两部手机发送恐吓短信:“别再逼我了,我连自己的命都不顾了,你可以”别像我那么残忍”、“我不会放过你”、“我已经警告过你了,你不会好起来的”、“你完了”等等。给小陈的同事发了5888元的微信红包,希望她能帮忙劝和,但同事没有接受。
当天中午,吴某在小陈培训班所在的小区门口等她。 晚上8点左右,吴某看到小陈上了同事的车,就一直尾随其后。
当小陈跑进商场时,吴某戴上提前买的黑色口罩,从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用红色衣服包裹起来,追赶小陈。 随后,吴某追上她,将她强行带到电影院对面的娃娃店。 争吵中,吴某强行抱住欲离开的小陈,后又用刀刺伤小陈腹部、颈部,致小陈急性大失血死亡。 最后,吴某开车离开,被娃娃店老板追赶。 期间,他拨打了120,并给小陈的同事打电话,告诉她的父母,小陈出事了。 开车时,吴某停下来,用光盘遮住了车牌。
随后,吴某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她总共被刺了十多刀。 被告称,他刺伤了她,是为了让她改变主意。
庭审中,当主审法官要求检察官确认与吴某的现场勘查照片时,坐在礼堂里低声抽泣的小陈母亲忍不住失声痛哭:“我女儿摔倒了,而你仍然面对着我。 她的脖子被刺了很多次……”
诉讼律师在法庭上详细描述了具体犯罪事实。
“受害人总共被刺了十余刀,前三刀均刺在腹部,有生命危险。腹部被刺后,受害人倒地,脖子裸露在被告人面前。”在受害人的脖子上又刺了五刀。刀……”
听到这话,台下不少萧晨的家人和朋友都忍不住落泪。
审判长问吴某:你说你拿刀是为了吓唬她。 你说的吓人是什么意思?
吴回答:我以为我们吵架了,她还不冷静。 我尝试了很多方法但没有效果。 当时我就想,如果再好的方法也不管用,我就想用吓唬的方法。
审判长问道:他用刀刺伤了她,让她改变主意。
吴回答:是的。
审判长:那你为什么被刺这么多刀?
吴回答:当时的情况只有我知道。 第一次刺伤后我的大脑一片空白。
据现场目击者证言:“男子压在女子身上,女子挣扎、踢打、推搡,男子则做出猛烈的刺伤动作。” “我感觉那个男人刺得很厉害,而那个女人则在大声呼救。”
陈的朋友说:“分手后,她的前男友一直缠着她,在工作中找她,跟踪她。” “吴经常来看她,她很害怕。”
拥有对方的位置,随时知道她在哪里
据庭审中透露的信息,吴某分手后多次跟踪、跟踪小陈。 当被问到“为什么每次都能追踪到她的行踪?” 吴说:“用苹果定位软件,我知道她在哪里,她也知道我在哪里。”
7月27日,即案发前几天,吴某跟随小陈等人来到森林公园。 此次,吴某在超市购买了两把15厘米左右的刀具,并拿出其中一把刀具威胁与小陈同行的一名男性朋友,但未发生肢体冲突。 然后他把水果刀扔进了河里。 另一件则于8月1日被放置在车内,成为犯罪工具。
焦点一:被告否认抖音广告存在争议
小陈是一名抖音“网红”,事发时拥有近40万粉丝。 不过,这个账号是吴某的。
检察官问道:“你们有没有因为抖音发生过纠纷?你们有没有因为抖音上的广告发生过纠纷?”
吴军否认。 他说:“我们分手那天,我的车坏了,我心情不好,她抱怨了几次,然后他们就开始吵架,然后就分手了。大概是2018年7月左右。” 吴说,他和小陈商量好了,抖音赚的钱都给了小陈,他留着的一部分钱用来买道具。
2:激情杀人还是有预谋的犯罪?
被告人辩护人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辩护人指出,案发前,吴某主观上想与被告人和解,于是向培训班负责人发送5888信息,要求其和解。 因此,究竟是激情杀人还是有预谋的犯罪,值得商榷。
检察官强调:“吴某实施的不是激情犯罪,而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如果是激情犯罪,他不会把裹着衣服的刀抵在受害人腹部。如果只是为了吓唬,为何他提前拿刀而不是在现场随意用其他东西进行威胁,被告人连续刺伤受害人后,在没有任何现场救援的情况下逃离现场。检察官认为,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是有预谋的谋杀,而不是辩方提出的激情谋杀。”
3:能否认定该人自首,是否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案发后吴已投降。
对此,诉讼律师(被害人父母指定的律师)认为,即使认定其自首,也只能从轻处罚,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减轻处罚。 他们认为不应减轻处罚。
原因包括:案发前,吴某已做好购买口罩、发送恐吓信息的准备。 随后,他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不是出于害怕犯罪或悔罪,而是为了得到从轻的处罚。 如果你真的悔罪了,你就会留在现场等待被抓。 他匆忙逃离现场,因为当场被抓,不能视为自首,不能减轻处罚。
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分析研判。
被告案发前曾前往精神病院,并在法庭上表示,活着就是最大的痛苦。
7月27日,吴某到慈溪市人民医院精神科就诊。 他口头抱怨失眠和抑郁。 接诊医生根据他的口腔症状开了药。 不过,诉讼律师表示,事发时,药品仍完好无损,并未被服用。
根据鉴定意见通知书,吴某“没有精神病”,“对实施本罪负全部刑事责任”。
吴的同事说,他平时很外向、开朗。 事发前,他的行为并没有什么异常。
吴在法庭上声称:“对我来说,活着就是最大的折磨。” 他说:我知道你们(指小陈的家人、亲友)不会接受我的道歉,也不会原谅我。 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如果我的家人和朋友受到这样的伤害,我不会原谅他们。 半年多过去了,却仿佛过去了大半辈子。 如果你在学校的时候犯了错误,你就会受到惩罚; 小时候如果犯了错,就会挨打; 如果你现在犯了错误,你就会受到惩罚。 不管结果如何,我都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