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款收不到怎么办?
1、首先,到当地信访局、建设局投诉,请求他们协助解决问题。
2、收集对方拖欠你工程款的证据,联合分包商、总包商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2、工程款是什么意思?
工程款是承包方为建设工程而应当向发包方支付的合同价款。那么工程款包括哪些呢?工程款按照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金。
(一)预付款。预付款是指发包人为本合同工程的准备工作,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具的购置、临时设施的修建、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是承包方在施工期间根据工程完工情况向承包方支付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承包方一般同意支付合同价款的70%。进度款支付方式有三种:一是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二是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分期支付;三是分期与分期混合支付。
(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除保修保证金以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保修保证金再加已付金额。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是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3. 如何防止工程款拖欠
(一)严把合同关,尽可能细化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配合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专门起草了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工程质量保证书》组成。合同条款格式严谨,符合《民法典合同法典》、《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审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支付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程款支付时间要明确
对于预付款,应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在开工前七日内支付,否则施工单位有权停止施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一般的标准做法是施工方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应在七日内进行验证,如未在七日内验证,则视为认可施工方列出的工程量。二是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标准做法是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日内,承包方应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如逾期未支付,又不能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进行施工,承包方可以停止施工。
2.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应具体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当在专门条款中约定。例如,可以约定承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约定承包人每逾期一日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3.工程结算资金支付与分项工程或建设承包商承包工程竣工挂钩
建设工程合同中一般约定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结算款,但验收是针对整个工程还是针对承包人的部分竣工验收并不清楚。有时发包人常常以部分工程(通常是一些小的收尾工作)未完工,无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为由,不支付早已完工的部分或项目的工程结算款。
(2)运用法律规定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由于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严重性,根据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部分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当有利。如何利用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该关注的。以下相关法律规定值得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学习和运用。
1.项目资金优先拨付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工程,从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中优先支付该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最高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并规定了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期限和具体范围。
2.未按期竣工验收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承包方经常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实际却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侵犯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大量工程款拖欠。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并按照约定办理。承包方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示范文本的规定,承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材料后28日内核实、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后及时支付结算款。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承包人未按照本条规定及时结算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员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承包人以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承包人以承包人为被告向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承包人仅在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承包人承担责任。”该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在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实际承包人提供劳务的受益人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实际承包人。
4. 工程款逾期利息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同时,《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利息计算的时间:“利息从工程价款到期应付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列时间视为支付时间:(一)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二)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书之日;(三)建设工程尚未交付且未结算工程价款的,为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有其他一些规定也是建筑企业应该学习了解的,比如“黑白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预付款的问题、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质量的认定等等。这些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建筑企业必须要注意学习了解的。
(三)认真做好项目签证工作,强化项目索赔
“低价中标、频繁签证、高索赔”是破解低价中标的关键。按照国际惯例,签证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7%,而中国建设者的签证只占工程总造价的3%。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筑企业做好工程签证工作势在必行。工程签证主要有:开工延迟、图纸延迟、工期延迟、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等。签证是一门艺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运用现代公关技巧签证;在双方关系比较融洽时办理签证;在对方项目经理心情好的时候签证;签证内容要具体清楚,否则相当于没签字;必须由授权签字人签字,最好加盖公章。
工程索赔是指承包方在履行建设合同过程中进行的工程索赔程序,即按照承包方的指令和通知进入施工现场后,如出现开工条件不具备、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材料价格上涨等情况,承包方拒绝签订合同时进行的工程索赔程序。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索赔时,应把握好三个问题:第一,工程索赔是在承包方不同意签订或未全部签订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的;第三,索赔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四)防范不按约定付款及非正常催收行为
施工企业在每月工程进度完成后向业主收取工程款,这种收款方式可以保证施工的正常组织和工程进度。但在目前的工程项目市场中,一些施工单位常常采用“非正常”收款方式承诺收回工程款。所谓非正常收款,是指不按月完成工程进度收取工程款的资金结算方式。非正常收款承诺在工程某一部分完工后收取工程款、应施工单位要求在施工单位指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或存款吸引贷款、以业主名义参与施工、以货币资金预付给施工单位作为履约保证金、为业主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业主采购设备和土地提供付款担保、为业主办理工程范围以外的收支活动等。非正常收款情况下的经营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为了谋求工程中标,施工企业不得不答应施工单位的苛刻要求。 一旦建设单位出现建设项目后续资金安排困难、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房地产项目销售不佳等情况,建筑企业将承担不能按照约定回收建设项目投资、履约保证金等连带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