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10月16日发布涉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4-12-04
来源:网络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0月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及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人身权利保护的典型案例,加强对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犯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人身权利的案件。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国内名誉权等人格权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此次公布的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的典型案件涉及网络自媒体编造热点话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名誉、以不正当目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损害私营企业家的人格尊严,抹黑企业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犯企业名誉权、同行业竞争对手虚假投诉商业诽谤等问题。

这6起案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企业和企业家的声誉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技公司诉文化公司、媒体公司名誉纠纷案件中,法院积极探索网络自媒体恶意侵犯知名企业名誉权的认定标准以及双方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在线自媒体帐户。依法惩处针对民营企业的诽谤、诽谤等侵权行为,支持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是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个人权益,营造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私营企业家名誉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不仅影响其个人权益,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形象和正常经营发展。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破坏民营企业的稳定预期和发展信心。在谢某、陈某人格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对陈某恶意使用商标权侵犯私营企业家姓名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作出负面评价,并判决陈某要承担法律责任,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三是依法规范网络侵权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健康、畅通的网络环境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言论表达方便、受众广泛、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一些网络自媒体以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为由,在网络空间传播虚假信息、发表虚假言论,给民营企业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极大损害了民营企业树立的企业形象和市场。企业经过长期的努力。评价。互联网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在网络平台发表的言论不得违法、侵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中发布贬损、侮辱性言论构成侵权,并明确了责任,对审理该案具有参考意义。此类情况。和指导价值。在某通信设备公司诉严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被告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诽谤该公司声誉。本案判决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维护公司声誉。对此,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司法需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发展的司法导向。

四是严惩商业诽谤,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商誉是经营者通过长期的市场经营努力所建立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良好的商誉可以为经营者赢得更多的交易机会,是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基石。然而,一些市场主体捏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进行商业诽谤,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在食品企业诉文化科技公司商业诽谤案中,被告采取片面直接比较的方式,重点突出自身优势,散布竞争对手劣势,导致公众对竞争对手品质产生误解' 产品并损害其声誉。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删除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除涉案视频外,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对通过虚假短视频损害民营企业形象和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商业诽谤的严厉制裁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司法秩序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价值取向。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迅速增加。在涉及侵犯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精神权利的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实施的。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对私营企业的侵权主要是对名誉权的侵犯,对私营企业家的侵权主要是对名誉权、隐私权等的侵犯;

2、侵权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和其他互联网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是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3、侵权方式多样,包括网络自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制造热点、增加流量,或通过标题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

4、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涉及公众人物或热点事件的网络侵权案件,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

民营企业或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私营企业或者私营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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