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17年8月,A公司控股股东C将其持有的子公司B公司20%股权(200万股,对应可辨认净资产200万元)转让给A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价为300万元(即1.5元/股)。 股权转让后,C公司仍控制B公司。假设同期风险投资机构对B公司的投资价格为5元/股。 不考虑其他条件。
案例分析:本案与案例2唯一的区别在于,控股股东C公司并未将其持有的A公司(受劳企业)的权益工具授予给A公司的员工,而是授予了其其他子公司B 公司的权益工具授予A公司的员工。
(1) C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
由于股权转让后C公司仍控制B公司,从企业集团角度看,仍属于向职工授予自身权益工具。 因此,它是企业集团层面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具体核算流程与案例2相同。
(2) C公司个别财务报表
具体核算流程与案例2完全相同。
(3) A公司的财务报表
A公司作为接受职工服务的公司,本次股份支付交易不承担结算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本次股份支付交易应当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具体核算流程与案例2相同。
注:在此情况下,接受服务的企业不承担股份支付交易的结算义务。 案例2中,授予企业职工的权益工具为接受服务企业的权益工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这两种情况对于接受劳务的公司来说,均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4)同时,B公司仅涉及股东变更。 只需改变相应的实收资本单位,不会影响各权益项目金额及权益总额。
案例4
2017年8月,A公司控股股东C将其持有的子公司B公司60%股权(600万股,对应可辨认净资产600万元)全部转让给A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价格为9万元(即1.5元/股)。 假设B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为5元/股。 不考虑其他条件。
案例分析:由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公允市场价格,从经济实质来看,企业集团很可能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职工转移经济利益,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雇员。 换句话说,这项交易很可能是企业集团与其员工(即管理人员是员工而不是股东)之间的交易,交易的目的是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
但交易发生后,C公司丧失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来看,交易发生后,企业集团无法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相当于企业集团将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B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资产和负债(注:可能构成一项业务)全部出售/转让给员工。 可见,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不存在向职工授予权益工具的情况。
同时,本案也不符合股份支付“交易对价或者定价与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未来价值密切相关”的特征。 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股份支付交易与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区别在于,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未来价值密切相关。 在股份支付中,公司要么向职工支付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金额取决于结算时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对价的特殊性是股份支付定义中最突出的特征。
综合上述分析,从集团财务报表来看,本次交易不属于股份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不存在股份支付,但本次交易的经济实质仍属于职工薪酬范畴,可视为处置B公司6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企业集团层面(实际即企业集团处置资产和负债)支付职工薪酬费用,对价3000万元与实际现金900万元之间差额2100万元。
C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和A公司财务报表均可能涉及权益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处理:
(1) C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
首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之前不予编制。 报告时,处置B公司6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减去自购买或合并之日起按原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原子公司净资产600万元的份额。 其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如有)。 同时,存在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其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乙公司60%股权对应的公允价值3000万元扣除股权转让价款后的差额为2100万元。取得的900万元用于职工薪酬。 费用处理。
(2) C公司个别财务报表
C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涉及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 虽然其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900万元,但这部分股权对应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 从经济本质上看,C公司将差额投资于A公司,属于资本投资。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进行会计处理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所持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账面价值。 它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将60%股权对应的公允价值3000万元扣除已收到的股权转让款900万元后的差额2100万元,作为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3) A公司的财务报表
A公司的财务报表还涉及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实践中,如果一项交易明显、单方面使一方受益,且该交易是基于企业和所有者的特殊地位而发生的,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交易应被归类为交易。 定义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本次交易中,A公司作为接受职工服务的企业,本身不承担相关职工薪酬费用,而是由其控股股东承担。 A公司明显单方面从交易中受益,且交易的发生是基于其在投资者中的特殊地位。 因此,A公司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A公司应将控股股东C承担的公司职工薪酬费用2100万元确认为职工薪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案例5
2017年8月,A公司控股股东C将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200万股)转让给A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价格为300万元(即1.5元/股)。 转让前,A公司持有B公司20%的股权,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假设股权转让时B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为5元/股。 不考虑其他条件。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基本结论与案例4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在集团层面处置一项业务(资产-负债=子公司净资产)后,公允价值与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取得的价款用于支付员工薪酬费用。 相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后,其公允价值与取得价款的差额用于支付职工薪酬费用。
案例6
2017年8月,A公司控股股东C将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200万股)转让给A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价格为300万元(即1.5元/股)。 转让前,A公司持有B公司20%的股权,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B公司实际上是A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唯一主要资产为5%(500万股)假设股权转让时B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为5元/股,A公司股权公允价值为10元/股。 不考虑其他条件。
案例分析:对于A公司控股股东C来说,名义上转让B公司股权是转让A公司股权,但实质上实现了A公司股权转让,A公司仍是其控股股东。转让后的子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来看,少数股东权益的增加属于集团层面向职工授予的权益工具。
由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公允市场价格,从经济实质来看,企业集团很可能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职工转移经济利益,以换取职工的服务。 换句话说,这项交易很可能是企业集团与其员工(即管理人员是员工而不是股东)之间的交易,交易的目的是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
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管理者(员工)首先以公允价格增加企业集团的资本,然后企业集团根据资本的差额向员工支付工资。增加额及实际收到的现金。
综合上述情况分析,本案中,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存在股份支付。 同时,对于处于结算地位的C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和接受职工服务的A公司的财务报表,也存在着公司内部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企业集团。
具体核算流程如案例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