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2024-04-10
来源:网络整理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精神, 《农民工工资法》(国务院令第724号),推动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为落实各项工资制度,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1、施工合同必须明确人工费与工程款分开管理。

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含总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劳务费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劳务费与工程材料款分开等,并划分项目按规定比例进行。 缴费中的人工费用单独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人工费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已开工的在建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明确劳务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劳务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规定比例单独核算。 拨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分配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占工程造价的比例为:建筑工程不低于20%,市政道路工程不低于10%,市政桥梁工程不低于15%,园林绿化工程不低于12%。 其中,轨道交通项目不低于10%,公路项目不低于10%,水利疏浚项目不低于13%,其他水利工程不低于20%。

2、施工合同必须明确拖欠工资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拖欠工资的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未结清工程款的限额内向农民工垫付拖欠工资; 分包单位应当对招收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管理和工资支付; 建设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清偿农民工工资,然后依法追偿;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违法承包、分包或者违规分包而承担拖欠工资的责任。 已开工的在建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明确拖欠工资责任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拖欠工资的责任。

3、确保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作为开工(复工)现有项目的核查内容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_农民工工资付款方式表_农民工工资支付

本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既有项目复工)前,各参建单位必须组织项目自查和企业审查,对开工(既有项目复工)一一进行检查。 尚未实行人工费和工程费分账管理。 、拖欠工资责任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其他管理要求不明确的,不得开工(现有项目复工)。 监理单位在批准项目开(复)工报告前,应将劳务费和工程费分账管理、落实拖欠工资责任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要求纳入审批范围。核查范围。 达不到上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的,管理部门要求的,不得出具项目开(复)工报告。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工(复工)现有项目的核查和抽查

本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现有项目复工)前,必须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参建单位报送的开工(现有项目复工)备案材料予以回复。 进行核查,对未实行人工成本和工程费分账管理、未明确拖欠工资责任等的项目,确保农民工工资管理,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立即下发,要求尽快落实整改。 整改未完成的,不得整改。 批准开始或恢复工作。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及工资保证金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力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理由被查封、冻结或转移; 采取上述措施的,被采取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封或者转移撤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交通局

无锡市水利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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