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阅读业务并不违法。 隐瞒收入、少缴税款属于非法逃税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您将受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 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征税和征税过程双方要注意防范相关涉税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各类网络文学付费阅读平台纷纷涌现,网络阅读成为大众新的流行阅读方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利用稽查人员作为读者体验网络阅读运营流程,成功查处了一起网络小说阅读平台运营公司隐瞒收入逃税案件。 本案反映出的新现象值得双方关注。
检查员作为读者寻找线索
不久前,一封举报信让网络小说阅读平台运营公司R公司进入了税务稽查部门的视线。 举报人举报该公司隐匿收入、逃税。
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拥有多个阅读微信公众号,拥有相当数量的用户。 根据举报线索,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成立稽查组,对R公司2017年、2018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R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记录了其在线阅读收入。 R公司还向检查组提供了多份版权转让协议。 主要内容是购买上架小说的版权。 相关合同规范附有小说明。 从这些材料看,R公司收入确认清楚,成本费用合理,纳税申报规范。
“举报信指出,R公司存在隐性收入问题,会计和合同处理看似规范,但实际情况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检查组并没有停下来。 经过研究,他们想出了一个办法,那就是亲自体验R公司的业务运作流程。 。
随后,检查人员以读者身份进入R公司的多个阅读微信公众号,发现该公司的各个公众号就像大门一样。 无论从哪个公众号进入,都会链接到同一个阅读网站,那里陈列着琳琅满目的产品。 网络小说。 各类小说均以书币计价。 读者购买时,页面会跳转至微信支付界面。 读者需要先储存不同面额的书币,然后用书币结算自己想看的小说。
逐页浏览网站上的小说列表,检查人员突然发现,R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版权转让协议所附的小说描述中并没有很多书名,而且这些小说的作者栏也没有。显示为“奔跑的队长”(作者杜撰)。 经查,检查人员确定,笔名“泡泡队长”的网络作家为R公司创始人、法定代表人刘某。 他名下的小说并未出现在R公司向检查组提供的会计信息中。
揭露隐藏收入的多种方法
抓住这一重要疑点,检查组立即按照规定调取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该微信平台有2000余笔交易收款,对方信息为“代理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资金”清算账户”。 交易备注信息显示为关联账户的微信支付。 据统计,相关言论共涉及12个关联账户信息,累计金额超过2700万元。
这时,稽查人员恍然大悟,只要以刘某的个人支付信息为证据,并结合R公司的微信读书公众号,R公司的涉税违法事实就应该基本认定。 但经过相关操作和协助排查后,检查组发现相关关联账户均无对应的商户号。

检查组果断转变思路,将调查方向从银行资金到微信商户账户再到微信公众号调整为从微信公众号入手的逆向调查。 根据R公司现场演示,检查组通过相关微信公众号查询对应的商户号码,进而查询关联的企业账号和银行账号,进而确定书币销售微信收据之间的关系以及刘的银行交易记录。 关系。 最终查明,R公司在检查中申报的税收收入远低于刘某银行账户内的书币销售收入,存在隐瞒公司营业收入、通过个人账户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检查组告知R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毁损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多列支出、少列、少列收入的行为”。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纳税人偷漏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并处未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R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漏税行为,必须依法补缴税款并接受行政处罚。
此时,R公司相关负责人如实说明了相关违法事实。 原来,R公司阅读网站上列出的部分图书属于外包版权,并已核算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有些是自有版权,是企业编辑团队创作的,这部分收入没有入账,导致少缴税款。
R公司在承认少缴税款的同时,提出刘某银行账户的收入是读者在微信公众号充值购买定额书币的收入。 它们是“预付账款”,不能全部用作应税收入。 他们应该按照实际阅读章节的扣除额来结转收入。 检查组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检查了R公司提供的阅读网站决算数据库,发现其中包含R公司所有网络小说,以及预存书币、实际阅读扣费、付费等记录。余额。 根据相关资料,检查组最终认定R公司未缴税款近30万元,其中28万元构成逃税。 根据规定,对其进行了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罚。
关注网络阅读交易涉税风险
总结本案查处情况,笔者认为,无论是征税方还是纳税人都需要注意防范网络阅读交易中的涉税风险。 目前,他们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密切关注业务数据库。 从目前来看,在线阅读的盈利点通常集中在付费阅读上。 在琳琅满目的企业促销手段和收费模式下,准确了解读者充值金额和实际阅读消费金额是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关键。 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阅读网站一般都有相应的数据库来记录业务数据,可以作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检查人员在相关数据库收集证据时,被调查单位提供了公证机构出具的电子数据库公证报告,增强了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通过关联关系锁定资金流向。 在检查此类涉税问题时,检查人员可以查询微信公众平台和微信支付商户平台,建立相关公众号、商户号、银行账号之间的关系,锁定资金流向,并在同时,他们可以要求银行对付款进行取证。
加强网络运营税收共治。 本案审查年度,微信平台允许企业商户账户与个人银行账户绑定,通过个人账户隐匿企业收入,增加了逃税风险。 目前,微信平台已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企业商户只能使用企业账户作为结算账户。 但即便如此,网络化运营模式下涉税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操控空间。 目前,我国民众已经广泛使用微信、支付宝进行支付,税务部门获取相关数据仍然存在困难。 建议进一步扩大税收共治范围,探索政企合作新模式,推进网络化运营税收治理和涉税数据共享,共同促进互联网业务规范发展、防范涉税风险。
税务意识月即将到来。 以此案例为例,笔者建议纳税人积极了解和学习税法知识,增强税法合规意识,规避潜在涉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都有纳税义务,但内容不同。 对于企业纳税人来说,无论是实体经营还是网上经营,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当按照规定确认收入和成本,依法纳税。 通过个人账户隐匿企业收入是典型的逃税违法行为。 涉事主体将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达到一定标准,还将被列为重大税务违法失信主体予以公布,实施一系列联合惩戒。 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和个人纳税人要切实增强涉税风险意识,避免卷入税收违法案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晓辉,作者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干部、第六批国家税务领军人才培训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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