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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已进入倒计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多家支付机构人士处了解到,针对备付金集中缴存问题,央行近日发布《支付机构将部分客户备付金缴存中国人民银行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提出“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将部分客户备付金通过商业银行临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
“这个《指引》主要是对支付机构如何管理备付金做出具体的指导。”一位支付机构人士坦言。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指引》还对支付机构备付金缴存细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专用缴存账户的开立、缴存金额、备付金的使用/补充、与此前缴存管理办法的衔接等。比如,客户备付金首缴额计算公式为“备付金首缴额=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适用缴存比例”。
一家规模较大的支付机构人士向记者表示,核心问题是支付比例,每家支付机构都是独立的,不会知道其他机构支付了多少。
进一步明确准备金缴存细则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规定正在进一步完善。
今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放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自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一定比例存入指定机构的专用存款账户,首存比例平均为20%左右,最终实现所有客户备付金集中存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多位支付机构人士处了解到,央行近日发布上述《指引》,对支付机构备用金缴存细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包括缴存比例、备用金缴存银行、客户备用金缴存专用账户开设、客户备用金使用等。
上述大型支付机构人士坦言,主要任务是具体指导支付机构如何管理准备金;而大家关心的核心还是支付比例。
《通知》显示,支付机构应按以下比例交存客户准备金,取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适用较高比例。其中,网络支付业务:12%(A类)、14%(B类)、16%(C类)、18%(D类)、20%(E类);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16%(D类)、18%(E类);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16%(A类)、18%(B类)、20%(C类)、22%(D类)、24%(E类)。
但《通知》并未明确网络支付服务、银行卡收单服务、预付卡发行和受理服务等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指引》明确了支付机构适用的押金比例,根据其《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a)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仅限于为本机构开立的个人网络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仅限于为网络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适用“网络支付业务”;(b)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受理适用“银行卡收单业务”;(c)预付卡发行和受理适用“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
对此,相关人士坦言,这进一步明确了预付卡、收单和网上支付三大支付业务类型的界限。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指出,“支付机构每月存入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日期末余额合计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期末余额合计的50%”。
上述《指引》进一步明确“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每日总余额”包括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
多家机构的执照被吊销
支付机构备付金问题一直受到业内高度关注。
数据显示,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己名义存放在多个银行账户中,平均每家支付机构有13个客户备付金账户,最多的有70个。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累计吸收客户备付金超过4600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两年,已有多家支付机构因备用金问题被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如广东益民、上海长购等。
“客户备付金规模庞大,存放分散,带来一系列风险。”央行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比如,存在客户备付金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部分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此外,不少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获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
谈及客户备付金集中监管,前述央行官员进一步坦言,此举将进一步加强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降低备付金风险,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行为,还原支付机构业务本源。而且现行保证金比例对支付机构日常经营影响较小,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
民生证券此前报告也指出,客户备付金集中监管的规范,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支付机构存在的客户备付金被挪用;业务范围过大,即跨行清算;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存在流动性风险;利用客户备付金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主营业务等问题。预计未来支付机构的竞争将趋向于回归支付业务本质。
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存在四大隐患
存在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
支付机构违规占用财产,用于购买金融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
支付机构通过在不同银行开设的备付金账户进行跨行资金结算,超越自身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结算职能;
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准备金规模获取利息收入,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务市场秩序混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央行允许其开展业务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