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在群内攻击他人被踢出群聊,是否违法?

2024-06-26
来源:网络整理

社会团体的群主、管理员作为群组的管理者,拥有平台赋予的“管理权”。在群聊中“踢出成员”是否违法?成员被踢出群组后,可以要求群主赔偿精神损失吗?

业主怀疑物业管理委员会不执法

攻击群内其他人会导致被踢出群聊

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在业主群聊天时与多名业主发生争执,并用侮辱、威胁的言语攻击群内其他业主。郑管理员认为徐某的言论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将其移出群。随后,徐某向群主闫某投诉此事,要求重新进群,但闫某拒绝并拉黑徐某。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许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利,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丢脸,贬低其人格,遂将闫某和郑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恢复其小区业主身份,闫某和郑某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其一元和二元精神损失费。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群聊微信移出怎么操作_微信移出群聊_群聊微信移出怎么恢复

这是微信群成员之间的自主行为

不属于民法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网络群组内部“谁创建群,谁负责”、“谁管理群,谁负责”自治规则的适用,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故判决驳回许某的起诉。许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微信群的群主、群管理员有权自主选择群成员,入群、退群、退群行为均属于群成员之间的自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的范畴,不产生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法范围。故二审法院驳回许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管理员应为会员提供积极指导

维护和谐稳定的群聊秩序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娟在接受《人民法制》采访时表示,本案中,群主、管理人的行为阻止了群成员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是群管理人职责的正确履行。本案在明确群管理人相应管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确认了入群、退群、退出群的行为及相应的管理均属于成员间的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的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网络社会自治空间的范围和司法权介入网络社会生活的边界划了一条清晰的界线。

“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并不是全部都要受到民法的调整。友好行为、自治行为不受民法调整,无法通过诉讼解决,可以通过社会交往规范来规范。”王娟认为,合理划分法院司法权的边界,既是充分尊重社会自治空间的体现,也是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

法官提醒,群主、管理员作为管理者,有责任制止和管理群内成员之间的言语攻击、辱骂、威胁、造谣、传销、诈骗等行为。面对不当言行,群主、管理员应及时进行正面引导,并提前设定群规则,以守法为底线,维护和谐稳定的群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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