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央行核弹级通知: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解读,实控人只能控制一个机构

2024-07-11
来源:网络整理

2021年1月20日收盘后,央行网站贴出一份核级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条例》及《通知》)。如果说之前蚂蚁金服的采访只是对别人的警示,那么这份条例必定是AOE。由于《条例》原文内容过多,我只选取一些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原文可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条件):

同一法人不得持有两家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权超过10%。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家以上非银行支付机构。

点评:这一条看似简单,即一个实际控制人只能控制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但如果结合后面的分拆条款,就意味着一旦大型非银行支付机构因垄断被分拆,实际控制人必须将分拆后的公司出售给第三方,而不是以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继续控制分拆后的公司。

第二十五条(业务专业化)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

点评:这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是致命一击。什么是信用?所谓信用,原本是指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金融支持,或向第三方担保客户在相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行为。可见,信用原本只是银行能做的事情,但在过去几年,第三方支付借助他人的支持,打起了边缘球,绕过银行提供信用:蚂蚁花呗、借呗、京东白条、微粒贷等都是信用产品。事实上,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巨头通过这些信用产品,利用自身的渠道和生态优势,蚕食银行个人信用贷款市场。如果此条最终被列为正式规定并实施,可以预见,大中型银行的信用贷款需求将全线爆发,而与互联网金融合作进行信用贷款的中小银行相关业务将遭受毁灭性打击。

第二十八条(核心业务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入驻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协议签署、特约商户持续风险监控等工作,不得将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核心业务外包。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清算机构报送完整的交易信息。

点评:这一条影响不大,一个是增加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运营成本,信息处理无法外包,第三方支付公司能做好个人风控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掌握着大量银行没有的金融行为数据。未来如果这些支付机构愿意把完整的信息交给清算机构,那么清算机构就可以向全体会员开放数据服务,第三方支付公司掌握的数据金矿就将由大家共享。

第二十九条(储值账户业务监管要求)从事储值账户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向用户支付与用户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价值余额期间相关的利息或其他收益。

点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第三方支付变相吸存款。这里有一个小问题,余额宝和零钱通怎么算。因为余额宝和零钱通本质上接的是基金公司的货币资金,所以看上去这些钱并不是国际收支账户。但是,既然它支持直接消费,那么实际上就相当于国际收支账户。这个情况如何判断,还需要央行进一步解释。如果不允许各类宝直接消费,影响会很大。因为银行已经有类似的产品了。

第三十四条(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

评论:这个内容比较多,就不贴了,主要是涉及到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美国很多互联网巨头因为个人数据隐私问题被罚了不少钱。

第三十八条(备用金规模控制)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净资产与备用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点评:该条内容与银行资本充足率类似,是指不允许非银行支付机构无序扩张。准备金规模其实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交易规模。按照该条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规模扩张要受到资本限制,与巴塞尔协议三对银行的影响类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一句话概括,人民银行已经接管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全面监管,包括对股东的监管审查;包括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交易系统、账户数据等;包括涉及客户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新业务需要备案、审批。

评论:这一章都是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未来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机构是央行,人民银行有权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管。未来人民银行说什么,这些机构就听什么。比如现在人民银行正在推行的强制二维码互认,就遭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垄断集团的抵制。现在央行成了支付公司的婆婆,不服从监管,就会被查处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一旦强制二维码互认实施,就相当于支付宝、财付通在移动支付市场早期构建的护城河消失了,最终就像信用卡刷卡机一样,完全没有垄断性。

第四十条(清算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发起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商业银行之间、非银行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支付业务,应当通过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清算机构办理。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开展清算业务。

点评:这相当于宣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内部所有清算都是违法的,未来所有的支付活动都必须由专业的清算机构进行,比如中国银联。过去微信支付内部转账其实是微信自己管理的,这样外界根本不知道微信支付体系内的交易明细,这样的危害影响反洗钱和资金追踪。另外非银行支付机构本身就有很多内部交易数据,这些数据对于个人信用评级来说非常有价值,如果未来所有内部交易都要对外清算,就意味着非银行支付机构掌握的信用数据金矿被打开了,他们赖以赚钱的工具变得廉价甚至免费。那么,建立在其上的护城河和生态溢价就会大打折扣。

第五十四条(公平竞争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五十五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谈话提醒等措施予以警示: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

(2)两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一半;

(3)三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合计占据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五分之三的市场份额。

第五十六条(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二)两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3)三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合计占有四分之三的市场份额。

存在前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且涉案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不予审查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五十七条(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管措施)非银行支付机构不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其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停止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评论:把这三家放在一起,简而言之,反垄断,谁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毫无疑问的。支付宝+微信支付占据了非银行支付市场80%的份额,移动支付市场90%的份额,这两家公司有市场支配地位。有没有不正当竞争?当然有,逼着人们在两个选项中二选一,支付码只支持自己的支付渠道,花呗以外的信用支付还要收取额外费用,这些都叫不正当竞争。所以,目前看来,一些互联网金融巨头的分道扬镳,基本是不可逆转的。

最后我们来评价一下这个规定对银行股的影响,如果以上摘录的内容全部纳入正式规定而没有任何变化,对银行业的影响将是巨大的,而且是差异化的,对于持有全国牌照的大中型银行来说,是利好,尤其是以零售信贷业务闻名的招商银行。

首先,砍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贷业务,会造成个人信贷消费贷款的大规模迁徙,而招行是所有银行中零售客户基础最好、互联网金融体验最好的银行。在这种利好的影响下,招行的信用卡和消费贷款业务将出现加速爆发的趋势。对于那些与互联网金融巨头合作贷业务的地方中小银行来说,这对信贷业务将是毁灭性的打击,因为他们的增长完全依赖互联网流量,没有互联网金融流量的加持,他们全部都会暴露无遗。

其次,监管加强后,无论是资本约束,还是未来将实行的二维码强制互认,都将引发第三方支付格局的巨大变化,前期在金融科技上投入更多的银行,很可能抢到更大的蛋糕。

最后,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掌握的交易数据全部被收集,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公司建立的生态数据护城河将消失,银行可以利用这些数据进行信用评估,从而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

总体来说,这个消息直接利好优秀的大中型银行,尤其是深耕零售业务多年的招行,成为最大受益者。从现在开始,只要今年股价不超过80元,我手头上的招行筹码就只买不卖。未来市场的风口之一一定是金融业的供给侧改革,全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需要金融龙头做大做强。明天开始,小赵正式晋升为赛道好手。不过提醒一下,我的成本很低,明天开盘追高别怪我。

免责声明:本人已持有招商银行股票,对本文观点有一定利害关系,建议读者对本文观点进行理性判断,本文观点不构成任何买入或卖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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