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养老保险制度迎来新的改革举措,根据近日召开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整制度实施工作会议精神,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整制度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能力,有利于有效防范和化解缴费风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为什么要建立调动制度?
我们先来看看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全国情况类似。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066亿元,按照当年实际支出计算,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保障能力达到12个月。我省基金运行总体良好,但基金结余分布不均衡,有的地方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较大,保障能力强,有的地方结余较小,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压力较大。同时,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尚未实行全省统收统支,省级调控能力较弱,单纯依靠省级统一的基金结余缺口调节制度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的养老金支付形势。
另一方面,地区间就业人口数量的差异导致地区间抚养比差距不断扩大,进一步加剧了地区间基金收支不平衡,即劳动力人口多的地方养老保险盈余较大,而退休人员多的地方养老保险赤字较大。
“建立这一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平衡我省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实现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的重要举措。”省财政厅厅长王东伟说。
实行调整制度有何影响?
“从政策层面看,由于省调剂基金由地方养老保险基金转缴资金、中央调剂基金对我省的补助以及我省转入中央调剂基金的差额组成,因此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需要另外缴纳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刘世伟说。
养老保险基金省调制度主要是调节省内各地区之间的基金平衡,当期基金收支总额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建立基金省调制度不会提高养老保险缴费率,也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基金省调制度建立后,不会改变现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调整方式,退休人员个人待遇不受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省级基金调节制度,收付工作滞后的地区需要努力夯实缴付基数,提高收付率,否则,该地区需动用留存基金结余或财政资金完成转移支付任务。收付工作较好的地区,如实际缴付率进一步提高,可将增加的缴付收入全部留存就地。
“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调动各地积极性,推动各地扩大制度覆盖面,从而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基金调剂制度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
按照7月1日起实施省内基金调节制、未来两年预计每年提高上调比例0.5个百分点的计划,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测算标准进行了初步测算。
测算结果显示,基金省级调剂制度能较好地平衡各地区养老保险负担,2018年至2020年,随着调剂比例的提高,省级调剂基金规模将从2018年上半年的97亿元逐步扩大到2020年的349亿元,占当年全省基金收入的比重将从2018年的8.7%逐步提高到2020年的29.9%。
省级资金调整制度实施后,在现行省级统一资金补助政策和补助办法不变的情况下,当前存在资金收支缺口的市县缺口规模明显下降,缓解资金收支压力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