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位网友向我提出了一个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值得讨论一下。
该网友原话的意思是:
其实有这种想法的员工不在少数。别说员工了,很多中小公司也希望看到面试者在前一家公司写的代码!据我所知,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员工离职带走一些代码、PPT等的情况一直存在。
今天我们就以滴滴的例子来看,带走公司的代码、PPT等,到底是错的,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王某与北京滴滴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支付公司)、北京滴滴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无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审结。
顺便说一句,这个案子一审不公开,但是二审出现了奇迹,一切都公开了!
王楠上诉的事实、理由:
1、滴滴支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王某使用滴滴支付公司发放的U盘进行办公,未对U盘进行加密是公司的责任。另外,滴滴支付公司全体员工均曾使用未加密的U盘或个人U盘进行办公。
2、即使该U盘被认定为王某个人物品,但王某在工作中使用U盘时,滴滴支付公司系统从未触发报警,滴滴支付公司也未对王某使用U盘提出任何异议。2019年10月22日,王某到滴滴支付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协议时,曾使用该U盘交接工作。当日,滴滴支付公司并未提示系统报警,仅称系统报警需要两天后配合公司调查,明显表明滴滴支付公司存在故意。
3、王某不存在“高压线政策”,没有侵吞、挪用公司资产,离开滴滴支付后,未从事与原工作相关的事务,U盘中的信息对本人而言毫无意义,主观上明显不存在侵吞、挪用的行为。归还U盘后,滴滴支付公司已经对其中的文件进行了修改。
一审法院认为,视频中被告人的陈述前后矛盾,存在诚信问题,以诚信问题作为裁判依据,显然不妥。
2.第二部分:关于加班工资。
提交了滴滴支付系统和钉钉的截图,数据均为滴滴支付系统展示,不存在虚假证据。加班需要申请、审批,这显然是滴滴支付对加班条款的自我解释。加班应该以具体工时和上班打卡记录为依据,不能以审批为依据。加班是正常行为,申请不是加班的必要条件。滴滴支付员工一般不会申请加班,提交加班申请显然违反了一切工作的正常程序。
滴滴支付不同意王某的上诉请求,并给出理由:
王楠于2019年10月22日使用个人U盘复制滴滴支付数据,行为构成严重违法,严重违反与滴滴支付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高压政策等,滴滴支付依法解除了王楠的劳动合同。
该U盘为王某私人U盘,并非办公设备。作为滴滴支付员工,王某是不允许持有、使用的。这一点在滴滴支付的员工手册和高压线政策中也有明确规定。只要王某在复制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滴滴支付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王某知悉滴滴支付的规则,滴滴支付在相关协议及邮件中告知了王某规则的了解及签署地址,王某有了解规则的资格,若违反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滴滴支付的规定。滴滴支付对保密及信息安全有着严格的规定,不允许出现任何例外,滴滴支付不能容忍信息安全泄密。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个人批准,滴滴支付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个人未经批准主动加班的,不属于加班。王某加班证据来源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是真实证据,也不构成滴滴支付公司安排的加班,属于王某工作上的沟通,滴滴支付公司不批准王某加班,不应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变更前的滴滴支付公司名称为北京易久福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王某于2018年3月6日加入滴滴无限公司。2018年12月1日,经王某、滴滴无限公司、滴滴支付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后,其劳动关系由滴滴无限公司转移至滴滴支付公司。
2019年10月22日,滴滴支付公司向王楠出具了一份《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其中载明:“···甲方为滴滴支付公司,乙方为王x···双方于2019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王x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万元···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王某于2019年10月22日在协议乙方签名确认环节签字,但滴滴支付公司未在签名确认环节签字。
2019年10月22日,王某使用印有滴滴支付公司标识的U盘从工作电脑中复制了相关信息。滴滴支付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王某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写道:“王某:···现遗憾地通知您,您在辞职期间,私自将大量涉及商业机密的公司文件转移到个人U盘中。公司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期权予以收回(如有)。您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也将结算至解除日,您有未使用的法定年假0天、福利年假0天。”《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显示王某的收款信息。
王某诉称滴滴支付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且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其据此要求滴滴支付公司对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给予赔偿。滴滴支付公司人事部门无故给王楠打低分,诱导王某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2019年10月22日,王某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使用公司U盘拷贝资料。10月23日,王某还与滴滴支付公司人事部门张经理沟通部门变动事宜。
10月24日,HR通知王某,要求其配合公司对使用U盘复制数据一事进行调查。复制数据时间、系统报警时间、调查时间相隔三天,事发时间不连续。滴滴支付公司最初并未对复制时间进行调查。10月25日,其归还公司发放的U盘,滴滴支付公司已收回王某的工作电脑。其因通讯过程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而报警。警方到场调解并明确指出滴滴支付公司不应扣押任何员工及员工私人物品,不应引发冲突损坏财物,证明该U盘为滴滴支付公司发放,王某使用滴滴支付公司U盘复制数据的行为不违反两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
王某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王某与滴滴支付公司刘某、高1、高2等人的通话录音显示,王某与对方沟通了绩效考核结果及王某辞职事宜;
2、王某与人力资源部高某1、张某的D聊天截图,显示双方就王某工作变动、签订协议等事宜进行了沟通;
3、派出所报案回执,显示上地派出所于2019年11月9日向王某出具了报案回执;
4、2019年10月24日王某与人力资源部张某的D-chat截图,显示以下对话:
张先生:经我们电话沟通,公司系统提示您从办公电脑中复制了文件,离职流程已被相关部门叫停。请您于明天(10月25日)10点30分携带复制文件的移动设备到数字谷1号楼(滴滴大厦)4楼配合设备检查,在此之前请勿进行任何操作。
王某:好,我不辞职,会配合公司做设备检测,不同意跟公司协商主动辞职,把事情说清楚……;
5、2029年10月28日王某与张某的D-chat记录显示对话如下:
王X:张小姐您好,我想确认一下11月30号前我是否会去公司。我的电脑被收走了,公司发的U盘也被收走了,我是否需要去公司上班?联系我办理员工关怀的同事说不用去公司,等结果吧。请确认一下,谢谢。
张:王某您好!请您照常办理年假申报,并办理年假清关。如需回公司,公司会电话/D-chat通知您。谢谢!
王某:张某您好!我已经签署了协商离职协议,经之前沟通,11月30日为我的离职日期,公司将按协议进行补偿,我将按协议在11月30日之前清空年假。我已经配合公司的调查反馈,并与高某1及现场HR关怀团队确认,电脑及公司U盘已移交给公司,目前不需要到公司上班,如有疑问可以与高某1确认,如需我回公司,请及时通知,谢谢。请您协调签署补偿协议流程,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我……;
6、王某与刘某的D-chat记录显示:
“刘先生:您好,您的线上辞职审批已经完成,您还需在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2:00-6:00)到员工服务大厅办理线下辞职手续(提交工卡、电脑等资产、核实安全信息等)。如您未能按时办理辞职手续,将影响您的工资发放。如果您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已经离职,不方便到现场办理,请发送邮件至XXX请求协助办理辞职手续,谢谢。员工服务大厅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路8号尚东数字谷滴滴大厦B1座2层XXX【员工服务大厅-EEC】。
王某:你好,请问我的最后辞职日期是什么时候?与公司签订的辞职协议什么时候能退还给我?刘某:不好意思,你的辞职日期还没到,等另行通知吧。”还显示,双方就王某的工卡问题进行了沟通;
7.王某与蔡某的录音,显示双方就王某的绩效考核、年假、使用U盘拷贝文件等事宜进行沟通;
8.王某与建瑞、黄某、刘某1、张某、葛某的录音,表明当事人对王某使用U盘复制数据的行为是否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存在争议;
9.滴滴支付公司、滴滴无限公司与王某签署的《保密、知识产权归属、反商业贿赂及禁止招揽协议》
滴滴支付公司承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公司没有诱导、强迫王某辞职,仅能证明双方曾进行过沟通、接触,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滴滴支付公司对此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王某与滴滴无限、滴滴支付签订的劳动合同
2.《廉洁诚信自律协议》
3.王某与滴滴支付公司、滴滴无限公司签署的《保密、知识产权归属、反商业贿赂及禁止招揽协议》
4. 员工确认函
5.公司主要制度及收据公告的公示;
6.员工系统截图
7、王某的IT资产交付订单,该订单中包含了王某所使用的IT资产的品牌、型号、数量等信息;
8、王某与风控合规部通话录像,内容显示:
王某与滴滴支付公司白某、葛某、吴某、高某1、刘某2等人的通话内容显示,双方就王某使用U盘复制文件、数据一事进行了沟通和争执。在长达三个多小时的通话中,王某最初告诉白某,自己复制完后将U盘放在自己工作站的抽屉里,并没有带出公司,自己是10点左右从抽屉里拿到公司的。随后,葛某对U盘的修改时间提出质疑,“我想问一下,如果U盘没有拿出来,那修改时间为什么是昨天下午11点或者10点43分?”随后,在对王某是否将U盘带出公司提出质疑后,王某承认自己前一天将U盘带回家了。
此外,视频中白某、葛某、刘2与王某还有如下对话:
白:“所以我们会问你,同学,你为什么复制那么多文件,包括那么多手机号,总共近一千个。我们互联网行业这几年对用户个人隐私、整体商业机密的监控是比较严的,包括我们公司自己也在监管。然后我们对员工也是有要求的,不管是交接班,还是自己学习,复制那么多数据其实是不符合公司工作流程规定的。你要是想学习,或者想干别的事,不复制C4级别的数据,是不会有任何警示的。毕竟你也是产品研发人员,你很清楚这个事情。”
王某回答“是”;
白:“嗯,同学,这个表格就是我们系统警告的文件名称,虽然有二十多页,但是你看一下,我们也考虑到了你所在的行业和文件内容,所以我们打开了一部分,发现里面有我们信息级的数据,所以昨晚紧急给你回了电话。”
王x:“没问题”;
白某某:“我们自己的流程也是一样,先把C4、C3的数据删除,有些不确定的名字,还要打开查一下,如果是你个人的,就保留,这样没有问题。”
葛:“这也是C4级的,这是……”
王某:“我没有这个。”
葛优拿出电脑说:“不是,这个在你的U盘里,在你的U盘里。”
王X:“啊?是吗?”
葛:“在你的U盘里。”
王x:“那你就删掉吧。”
白:“你想备份这个文件,对吗?”
王某回答称,“这不是文件备份,这是我的个人数据,学习、工作的数据,这是产品设计。”
白:“所以你当时没有意识到我复制了一些公司比较机密的数据。”
王某回答:“是的,我从来没有抄过其他司机的这些数据……”
王某:“我不会动C4的数据,我没有复制司机的数据,这一点我很清楚。”
白:“你那一千多份文件,除了少了几个,都在这里了,不是技术上看不到。”
王某:“你查一下吧,我就没复制,我很清楚,这些数据是复制不了的,我复制的都是我自己研究的一些产品的信息,那些文件都在。驱动数据是在行动活动中获得的,我下载下来看一下,并没有什么泄露。”
白:“所以你昨晚对U盘做了什么事,对吗?”
王x:“我昨晚查了一下资料”;
王某:“是的,所以我从进公司到现在,从没抄过公司的任何资料,只是在HR找我辞职的时候,抄袭了自己的产品设计,我不知道自己的产品设计是公司的资产,我觉得我……”
刘二:“这涉及到公司的数据,不只是文件问题,你看这都是公司的机密数据吧?订单数量,这是公司最关心的,还有人员名册之类的。”
王某:“操作、支付之类的数据,在训练的时候都会分发给大家,我不想特意去抄。”
刘二:“这个也发给公司内部员工了。”
王某:“那我也是公司内部员工。”
刘二:“是啊,但是你总不能把它带走吧?放在公司电脑里是可以的。但是复制到第三方,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都是绝对不允许的”;
9、供述内容显示,王楠用手写方式写下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职务名称、主要工作内容等信息。事实表明:
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滴滴支付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从制度基础来看,一方面,滴滴支付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个人使用U盘复制资料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另一方面,滴滴支付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网约车及支付行业的企业,按照行业监管要求负有极高的保密义务和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因此,相关人员也应严格遵守保密和信息安全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
其次,从事实依据来看,王某本人撰写的供述称,王某于2019年10月22日使用公司活动发放的纪念U盘复制了工作电脑桌面上的文件。王某称,其使用滴滴支付公司发放的U盘进行工作,滴滴支付公司未对U盘进行加密是滴滴支付公司的责任,公司员工均使用未加密的U盘或个人U盘进行工作。即便该U盘被认定为王楠的私人物品,但王某在工作期间使用过,滴滴支付公司系统从未发出报警提示,滴滴支付公司也未对王某使用该U盘提出任何异议。对此,本院认为,王某签署了滴滴支付公司的规章制度,其应当知晓公司资料不能复制的相关规定。 王某与风控合规部通话录像显示,其了解C4级数据不可复制。滴滴支付公司相关人员表示,如果不复制C4级数据,系统不会预警。因此,王某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对于从U盘中复制的具体数据,虽然王某对司法鉴定意见不予认可,并称滴滴支付公司在其归还U盘后对文件进行了修改,但其并未申请鉴定,且知晓不申请鉴定的相应法律后果。结合王某与风控合规部的通话录像,且在王某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认可了滴滴支付公司关于王某复制了鉴定意见中的数据的说法,其中很多数据并非其所称的王某的个人信息。
综上所述,王某使用个人设备复制公司资料的行为违反了滴滴支付的相关规章制度,滴滴支付以此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王某上诉请求滴滴支付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断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