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交易中如何支付定金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老板,他正在与外商洽谈一份购货合同,标的金额为50万元。在洽谈合同内容和条款时,对方要求张某支付8万元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张某同意支付8万元定金,但担心对方不能按时交货,给张某的生产造成损失。对方提出的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合法?这笔定金最后该如何处理?从法律角度看,对方要求张某支付8万元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具有合理性。 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合同或债务的履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于合同或债务订立前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制度。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也有相应规定。《担保法》第91条进一步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按照这些规定,对方要求张某交付8万元定金以保证标的额50万元的购房合同的履行,既合法又恰当。当然,是否接受对方的要求,完全由张某决定。 还要注意的是,定金必须有书面约定,签订定金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定金的期限。其次,《经济合同法》和《担保法》对定金的处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处理方法有三种:第一,经济合同或债务履行完毕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定金应全部追回或作为货款;第二,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约定的债务,如不按时提货、不按时支付货款等,即构成违约,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第三,另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如不能供应货物或逾期交货等,也构成违约,此时一方有权要求收取定金的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定金利息。另外,如果因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上述权利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来保障。 2、仓单、动产质押融资【案例】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是一家从事国内商业批发、零售业务的贸易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C公司是国内某大型牛奶生产企业(上市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在深圳的牛奶总代理商,Y公司资产规模40多亿元,年销售额60多亿元,是一家管理良好、业绩优异的国内蓝筹上市公司。C公司是一家成立较晚的民营企业,资产规模和资金规模都较小,自有资金根本无法满足与Y公司合作的需要。
同时,他们又没有其他资产可以作为贷款抵押,如果要获得外部融资,难度很大,资金问题成了公司发展的瓶颈。此时,C公司向民生银行提出了以牛奶为质押申请融资的业务需求。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在了解了C公司的实际需求和经营状况,并结合其上游供应商Y公司后,经过研究分析,大胆假设,开创性地推出了以牛奶为质押的仓单质押业务,给予C公司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敞口。该业务采用先票后货的形式,以购入的牛奶作为质押,由生产厂家Y公司承担回购责任。自该业务开展以来,C公司的销售额较原来增长了近2倍,很好地支持了企业,解决了企业营运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有效控制了银行的风险。 【点评】本案只是民生银行仓单动产融资业务支持的众多客户之一,通过掌控企业的货权,使物流、资金流正常有序运行,既支持了企业的发展,又控制了银行的风险,真正实现了银企双赢甚至多赢。事实上,产品除了牛奶,还涉及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上市农产品、燃料油、糖、化工、家电、汽车、手机等多个行业,业务范围覆盖珠三角,授信产品包括一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和进口跟单信用证等。可以说,仓单动产融资业务打破了传统业务片面强调授信主体的金融特性、行业地位,单纯基于信用主体的信用风险,而以信用证为标的的传统业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