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施行后,小额诉讼与督促程序的选择适用问题探讨

2024-07-16
来源:网络整理

小王与小李是好朋友,2012年6月,小王向小李借了2000元应急,约定一个月内归还。一个月后,小王并未按时归还。2013年1月4日,小李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款,而不是直接申请支付令。对于本案,法院受理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也可以转入监督程序。下面是这两种程序的比较。

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民事诉讼法与旧法相比,做出了许多变化,特别是增加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修改了监督程序。这些修改都体现了新法的效率与便利原则。小额诉讼与监督程序属于不同的诉讼程序,但从司法效率和便民利民的角度看,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今天,我想谈一谈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二者的选择和适用问题。

一、小额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比较

1. 二者适用条件比较。小额诉讼作为简易程序的一项特殊规定,除标的额的限制外,还应当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金额较小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支付令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可以向债务人的债权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案件。具体条件如下。

2、两者启动程序不同。小额诉讼程序属于审判程序,具体来说是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因此对于小额诉讼,需要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然后法院会根据小额诉讼的适用标准来衡量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该程序。支付令程序属于催告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没有对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新《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当事人主动申请外,还增加了对受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争议,并且符合催告程序规定的条件,法院可以酌情将案件移送催告程序。

3.二者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简化,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金额较小、标的额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我们认为,符合这一条件的下列涉及单项金钱给付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2)身份关系明确,仅对给付金额和时间有争议的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纠纷;(3)责任明确、原告请求的损失数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伤害责任纠纷;(4)水、电、气、热力供应合同纠纷;(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明确,仅对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数额和时间有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7)劳务关系明确,仅对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时间有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i]支付令仅限于单一债权债务人纠纷,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或有价证券,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由此可以看出,执行程序仅限于给付债务,而小额程序管辖的案件类型更为广泛。

4、两者适用金额不同。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的诉讼标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以下。而对于支付令的争议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从案件金额来看,支付令的适用范围大于小额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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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两者审理期限不同。对于小额诉讼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不得延长。对于监督程序案件,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偿还债务。两者除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情形外,若债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支付令从受理到申请执行所需时间一般短于小额诉讼。

6、两者所需的诉讼费用不同。小额诉讼是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诉讼费用减半,而支付令案件的费用则按普通程序案件的三分之一收取。支付令案件的诉讼费用低于小额诉讼。当然,这样的费用也考虑到了当事人提出异议,支付令失效,需要另行起诉的情况。

7.二者生效后的救济。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其唯一的救济途径是申请再审。对于支付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错误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生效,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外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该规定也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只有“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方可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因此,对于监督程序的救济,目前只有人民法院院长主动更正错误。

二、小额诉讼程序与监督程序的选择与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对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的书面异议应当进行审查,这比旧法只要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就无效的规定有了很大的改进,也增加了监督程序的意义。从小额诉讼与监督程序的比较来看,对于一些案件,小额诉讼程序和监督程序都可以适用。对于这些案件,如何从司法效率和便民的角度选择合适的程序是值得探讨的。

对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如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和监督程序的条件,应当优先考虑将案件移送监督程序。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省司法资源,也符合修改的初衷。现在回过头来看前文中的案例,虽然小李向法院起诉,并没有申请支付令,但从有利于小李、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法院可以依职权将案件移送监督程序,并签发支付令,责令小王偿还小李的借款。

(作者单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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