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垃圾客户会利用自己国家海关的规定,故意拖延付款,然后在海关拍卖时低价买入,我们出口企业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出口到土耳其、印度,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货物到港前,目的港客户申报舱单后,货物所有权自动转给收货人,船公司、货代无权将货物提走。如果要转卖或者退回货物,必须取得原买家的授权。有些垃圾客户利用自己海关规定,故意拖延付款,然后在海关拍卖时低价买下,我们出口企业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案例一:买卖双方于2005年11月11日达成供货协议,价格为FOB,20%预付,80%货到付款。12月8日,买方支付定金,随后出口商在20天内完成生产,买方验货符合要求后即装运。2006年2月7日,买方来函确认货物已到港,并承诺3月16日前付款。但到期付款时,买方并未按约定付款,但承诺下周初付款。3月24日,卖方通知买方,如三天内未收到货款,则选择退货。此后,买方多次故意拖延还款时间,谎称已经安排或将在未来几天付款,但始终未兑现承诺。 随之而来的就是无休止的催促、承诺、再催促……出口商一方面对进口商的背信弃义感到愤怒,另一方面又因为退货手续复杂、费用高昂,希望买家尽快提货。4月29日,中国货代收到出口商的退货指令,通知土耳其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货代驻土耳其工作人员联系买家,告知买家还款日期不得晚于海关没收日前20天,如不按时付款,买家必须同意退货。5月2日,货代称已联系买家,对方表示会立即付款,货物无需退货。但买家依然没有实际付款,也没有对退货确认做出任何评价。货代与买家就退货事宜反复协商。 直至6月底,买方仍未按承诺付款,并拒绝出具同意退货的声明。货物一直滞留在港口。7月初,由于无法再容忍买方的拖延,卖方向货代确认同意支付货物运往土耳其并运回中国的所有相关费用,并出具授权书授权货代将货物运回国内。7月11日,货代向海关申请退运,但海关以缺乏海关拍卖部门的授权证明为由不同意放行货物。原来,7月初,该货物已被列入海关拍卖名单。7月18日,货代通知出口商,由于货物已被列入拍卖名单,海关不会放行货物。出口商的退运努力以失败告终,最终钱财两空。
这里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土耳其海关对于退货的规定和流程:
(a)出口商向海关提交书面声明,解释退回的原因及理由(例如未收到付款),要求退回货物;
(二)进口商出具同意退货的声明(如货物为OEM产品,进口商还需提交同意出口商销售其产品的声明);
(三)出口商应支付包括清关费、海运费、码头搬运费(THC)、装卸费等各种费用(实践中,要求还未收到货物的进口商承担上述费用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案例分析
令人遗憾的是,本案出口商最终未能收回货物和款项。回顾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问题的关键究竟是什么?
不利于出口商的海关规定为这场悲剧奠定了基调!
在船舶抵达土耳其港口之前,货代需要将货物登记在收货人的名下,以后的任何变更都需要原收货人的书面同意。这样的规定带来的直接结果是,货物在实际交付之前,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收货人,无论收货人是否完成了贸易合同中的义务。
毫无疑问,土耳其海关法规主要基于保护国内进口商的利益,要改变这种明显不公平的规定需要土耳其立法机构的自我认知,因此短期内不太可能发生根本性逆转。
土耳其进口商从货物到港到提货一直处于主动地位,进口商的故意拖延给出口商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根据土耳其海关规定,进口商应在货物到港后45天内完成提货手续,否则货物将被没收()并拍卖。但45天到期后,收货人(买方)有两次申请延期的机会,每次30天,且无需说明延期理由。此后,收货人还有另一次申请延期30天提货的机会,但必须向海关说明延期理由。因此,在收货人的配合下,货物到港后135天内通常不会进入拍卖程序,但这期间产生的港口滞留和仓储费用难以避免。
本案中,货物于2006年1月30日到港,135天后(即6月中旬),货物必然会被转入土耳其海关仓库进行拍卖。然而,海关准备拍卖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通常在135天后的一个月内,进口商有机会中止拍卖程序,并在支付相当于货物价值1%的罚款后重新获得提货权。本案中,由于买方不配合,货物进入海关拍卖仓库,对于出口商而言,货物被推定为全部损失。
此案的教训
即使出口商选择即期付款(D/P at )等较为谨慎的付款方式(一般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也不能完全杜绝进口商欺诈的风险。面对买家要求提前放货或延期付款,出口商难免会犹豫不决:一方面担心买家收到货后不付款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担心不放货货物被拍卖,货物全损。那么,基于此案,出口商该如何采取更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呢?
1.了解转售或退货的时间因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首先要明白转售和退货手续所需时间比较充裕;其次这些手续都有时间限制,如果不能在货物到港后135天内办妥,货物的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在与土耳其进口商交易时,如果出现任何迹象表明买方有违约风险,出口商就应该未雨绸缪,立即开始准备退货或转售。当债务人像本案一样拖延付款并拒绝配合退货时,通常意味着买方有意利用海关规定从中牟利。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的犹豫和被动等待是最不可取的解决办法。
(ii) 尽管土耳其海关要求买方提交同意退货的证明,但在实践中,卖方也可以尝试通过其他替代文件寻求海关批准。
本案中,卖方准备了授权书,说明买方无力履行付款义务及拒绝提供同意退货的声明,并请求海关同意卖方退货的安排,以避免货物全部损失;同时指定货运代理作为其全权代理,在土耳其办理相关手续。卖方的授权书经过其注册地公证处公证,并经土耳其驻华领事馆认证,确保该文件在土耳其具有法律效力。在货运代理的积极斡旋下,海关最终接受了卖方的说法,但为时已晚,货物已被列入海关拍卖名单。
如果买方在货物到达后超过 45 天仍未付款,卖方应开始上述程序。授权文件的公证和认证通常至少需要两周,加上原始文件的邮寄和交付,又需要 30 天。授权书在货运代理手中后,货物可以转售或退回,卖方的不利地位将得到扭转。
(三)在准备授权书和催款的同时,应继续与买家保持良好的沟通,争取灵活性。
由于卖方处于不利地位,当出现拒收风险时,出口商应表现出更大的灵活性,而不是简单地要求买方立即支付全额款项。考虑到可操作性和付款的安全性,要求买方提供票据作为放货担保一般是比较好的选择。总之,在本案中,货代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来促成退货。如果卖方前期没有浪费宝贵的时间,通过退货可以减少一些损失。对于拒收案件,时间是关键。如果卖方觉得自己无法独自处理,可以尽快联系有能力处理此类情况的机构,寻求专业的帮助。
案例二:某网友经历:我公司有一批硝酸钠,共3个集装箱,7月17日到达印度纳瓦舍瓦尔港,到港已近一个月。CIF条款,我司货代订舱,提单还在我司。由于客户资金问题,无力支付余款,我们想转卖给其他客户或者寄回国内。但是我们了解到,如果转卖或者退回,需要客户出具“弃货证明”(NOC),否则无法操作。但是根据我们和客户的沟通以及对其他印度客户的了解,客户并没有提供这个证明。客户说他从来没说过不要这批货。最后我们通过另一个老客户买下了这批货,价格在原价基础上降了一半多。 他们承担了站费,滞期费,滞留费,印度海关罚款等费用。我们在这批货上损失了近10万人民币。我们修改了提单的收货人,跟印度老客户做了一个假的NOC。转卖需要的文件有:1.全套Bill of , ,list, of等,以新的名义。2.新的IEC Copy ( Self )。3.他们有的M/S的/in的新的。,来自旧的B/l和No。4. Co's ( )5.旧的NOC。6.旧的IEC Copy ( Self )。大家出口货到印度一定要小心,特别是付了20%定金的新客户,提单上收货人可以写“To”。另外,还要注意“PvT lTD”。 从而欺骗了我司。
业内人士表示,与印度做生意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印度法律允许进口商无付款不得提货;二是货物在印度退货困难,出口到印度最糟糕的结果就是货物滞留港口、被拍卖,货款双双损失。
和印度人做生意,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30%的货款已经收到了,但是货物却已经在海上漂流了。这时候印度进口商发来信说要50%的折扣。这时候你进退两难,只能束手无策。印度人之所以敢这么做,是因为这是合法的,他们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印度人的“拒付”在技术上是合法的:货物到达前三天,印度进口商会做仓单申报,申报单上会写明进口商的进口编码,这种做法合理合法。不合理的是,海权与地权分离的本质是货主(托运人)认为持有提单就能掌控货物的权利,但印度贸易的提单只是海权,不是地权。
货物到达印度港口,需要提前3天做IGM(货物舱单申报)。一旦注明进口商代码(IEC编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进口商;此时,无论是货主、货代还是船公司,都无法控制货物的所有权。无论FOB还是CIF条件,无论提单是“TO OF”(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里,无论是L/C、D/P还是T/T,印度进口商都可以拒绝退货,等待海关拍卖才能获得货物。因为在海关拍卖的同时,会先通知提单收货人,因为提单收货人在当地是第一受益人。以APL(美国总统轮船)内部规定为例,船舶到港前,必须提交IEC编号。 这是法令,印度货的本土所有权不能由中国工厂掌握,所以跟印度做生意要谨慎啊!
退货方式
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弃货证明、相关单据和出口商的要求退运函,在支付港口仓储费、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后,委托船运代理办理退运手续。
若进口商不愿向出口商提供不需要货物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可委托船运代理,凭进口商的拒绝付款或提货函或银行或船运代理提供的兑付函、相关提货凭证以及卖方的退货要求函,直接向相关印度港口海关提出退运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货物被进口商向海关要求退还,且因质量问题需要退回,进口商缴纳的进口关税也可以退还,但只能退还原缴纳关税的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