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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文章内容预览:
【案件】
百度作为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每天接收和处理来自全球近50亿次访问请求,是搜索中文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2012年3月,百度发现,用户下载安装奇虎360安全卫士软件后,在百度网站输入特定关键词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页面会出现一个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用户将鼠标移到该图标上,会弹出一个带有“360安全中心”和360标志的对话框,对话框中显示“网站含有欺诈性广告”、“当前页面含有大量未经核实的广告信息,虚假广告可能给您造成经济损失,请谨慎访问”等字样(以下简称插入标签)。用户若点击带有插入标签的搜索结果抖音上自动显示的搜索关键词★64xl.com顶下拉删下拉,百度搜索下拉词是自己写的吗,并不能直接进入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第三方网站,而是会跳转到360安全中心官网下拉词软件,引导用户安装“360安全浏览器4.1正式版”,用户下载安装后在浏览器页面点击“开始上网”,即可直接进入该公司的导航网站。
除了搜索结果被篡改、出现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外,百度还发现,用户使用360安全浏览器上网时,页面自动绑定到该公司导航网站,导航网站页面上方的搜索框显示“百度”图标和“百度搜索”按钮。当网民在百度搜索框输入影视作品、游戏作品、安全软件等相关搜索关键词时,下拉提示框中的搜索提示词会将网民引导至360自营的影视、游戏、软件等服务页面,而非正常的百度搜索结果页面。
百度公司随后利用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在多家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不同点】
本案争议点之一是安全软件插入标签、URL导航网站劫持流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焦点在于上述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条款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制止恶意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因此,奇虎360的行为是否主观恶意、客观违法成为判断其是否违反该条款的关键。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奇虎360通过其安全卫士产品在向百度提供搜索服务时默认开启插入标签功能,在未经百度允许的情况下强行标注百度搜索结果,并擅自篡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且在用户点击相应搜索结果时弹出360网盾提示页面,提示用户“我要安全上网”,宣传、误导用户安装其360浏览器,破坏百度搜索服务,劫持百度流量导入360自有浏览器,构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目的是为了实现安全软件的提示功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论】
随着个人计算机应用和互联网服务的普及,安全软件产品和服务已成为互联网的基础服务之一。如何判断安全软件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特别是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是否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下拉词软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您是否擅自更改了他人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参数。
对于安全软件而言,软件的目的在于警示用户所访问的网站是否存在风险。至于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用户显然不可能访问每一个搜索结果。当用户点击进入搜索结果中被安全软件识别为存在潜在风险的网站时,安全软件进行警示、拦截属于正当行为,符合安全软件的功能和价值,也符合用户安装安全软件的目的。但上述警示、拦截行为不得被滥用进行恶性竞争,具体而言,不得滥用其实施超出警示、拦截范围的行为,破坏其他运营者所提供的服务。
因此,在未经其他运营者许可的情况下,以实现安全功能的名义,仅通过单方面认可,即通过修改其他运营者向用户提供的网络代码,在他人运营的搜索引擎服务页面上任意标注、篡改,改变他人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参数,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安全软件产品的标签插入行为是针对原告搜索引擎实施的,但在其他搜索引擎网站的同一搜索结果页面中,并未出现标签插入行为。换言之,即便是相同的搜索结果对应同一个第三方网站,安全软件产品也受到了区别对待,使得标签插入行为的主观恶意更加明显,从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导航网站劫持流量的行为,也存在同样的考量。在搜索引擎的许可下,在安全浏览器的导航网站网页中嵌入原告的搜索框并无可厚非。但下拉提示词作为搜索引擎服务的一部分,是由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根据其服务内容制定并提供给用户的。安全浏览器导航网站无权任意更改原告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的内容,即无权任意更改搜索框上向用户提供的下拉提示词,更无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将本应引导网民进入正常搜索结果页面的下拉提示词通过技术手段引导网民进入安全导航网站自己的页面和服务,以达到为自己导流、增加自身竞争优势的目的。
此类URL导航网站劫持流量并任意更改原搜索引擎提供商的服务内容,不仅不当获取相关利益,而且可能通过引导用户访问更多与其搜索目的无关或关联性较差的内容,导致用户对搜索引擎服务本身产生不满,从而对搜索引擎服务的运行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是否构成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是否构成搭便车行为,是判断安全软件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另一重要考量。安全软件的商业模式应当仅限于对用户发出警示或保护,并在必要的限度内实现其安全功能。但本案被告的安全软件却通过插入标签的行为,逐步引导用户安装插入主体的安全浏览器。可以说,插入标签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原告的搜索引擎来推广被告自有的浏览器产品,是一种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同样,在导航站流量劫持案中,安全浏览器、导航站通过增加文字介绍、设置背景颜色等方式随意更改他人搜索引擎的服务内容,甚至在用户使用其他专业搜索服务时,仍然插入与用户搜索需求关联性不大的下拉提示,引导用户访问不应出现在搜索结果顶部甚至与其搜索目的完全无关的电影、游戏等页面,从而为被告自己的电影、游戏等网页引入更多流量,从中牟取不当利益,也是一种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而且,本案中安全浏览器、导航网站不仅改变了下拉提示词的显示方式,而且当用户点击下拉提示词时,并不会正常进入原告搜索引擎的搜索结果页面,而是直接进入被告自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更加表明了被告的主观有搭便车的故意。
综上所述,审查安全软件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与客观违法是判断其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的关键。笔者认为,在安全软件插入标签、网址导航网站劫持流量等新型互联网纠纷中,在判断安全软件及其浏览器、导航网站等产品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与客观违法时,是否擅自更改他人服务内容、是否构成明显的搭便车行为是两个应当权衡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