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下吐槽领导被偷录起诉,法院:取证侵犯他人权益,驳回诉讼请求

2024-08-21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一则员工私下投诉领导被秘密录音并被起诉的消息引发关注。

3月7日,南都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账号获悉,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微信群中对其实施侮辱、诽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三被告认为原告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录制聊天记录,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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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投诉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偷录

原告小林(化名)自称是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小刘(化名)等三名被告均为该公司员工,自2021年起,三名被告频繁、连续、长时间在帖子中发表大量极具侮辱性的言语,恶意诽谤、中伤、谩骂原告。

原告认为,三被告在员工工作群中公然发表、传播上述侮辱性言语,故意贬低、丑化原告人格,导致公司员工对原告产生负面认知,拉低原告社会评价,致使原告名誉受损。原告受到严重损害,精神极为痛苦,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万元及律师费人民币万元。

小刘等三名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为离线状态下微信界面的录屏,原告未经允许在公司电脑上私自查看被告离线微信聊天记录,侵犯了被告小刘的隐私权,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原告列出的聊天群并非工作群,而是三被告创建的私人抱怨群,三被告并未公开侮辱原告,只是私下调侃原告,聊天内容多为对公司制度和管理方式的抱怨,以及与成员生活相关的内部话题。

小刘称,群成员共计5人,除3名被告外,还有2名受邀入群且与其私交较好的同事,信息未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传播,未产生原告所称的侵权及负面影响。

法院查明,原告小林与小刘等三名被告原为同事关系,系上下级关系,原告通过被告小刘电脑内置的录屏功能获取证据,2021年2月期间,三名被告利用公司电脑在涉案微信群内聊天,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

关于取证的具体过程,被告人小刘的电脑原为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脑,是小刘离职前使用的。2021年5月某日,公司与被告人小刘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小林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通知书,小刘发送通知书后,小刘办公桌上的电脑被收回。由于被告人小刘无法进入公司,其通过远程操作在电脑上退出了微信。

原告小林收到电脑时,电脑未关机,遂在离线状态下翻看小刘的微信聊天记录,收集了被告小刘等人2月份的聊天记录证据。另两被告建立微信群,并于2021年2月2日至22日期间,以“老板无管理能力”、“两面派”等淫秽词语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

法院认为偷拍侵犯他人隐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办公电脑虽然用于工作目的,但微信是常用的即时通讯软件,其中的聊天记录并不一定都是工作内容,还可能包括用户不想让他人知道的私人生活聊天记录,即隐私信息。

原告小林收集证据时,被告小刘已通过手机退出微信,明确表达了不想让别人知道其微信聊天记录的意思,原告小林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明知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含有隐私信息,却未经允许查看被告小刘个人微信账号内的聊天记录的行为,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本案中,虽然明知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侵权言论存在的前提条件,但原告小林在不使用案涉非法手段的情况下,几乎没有其他更为温和的取证手段,但从原告小林的取证过程来看,并不清楚其是否出于收集证据的目的、迫于形势压力而采取上述行动,并非无意间获知涉案微信聊天内容,而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通过翻看他人微信聊天记录获知涉案内容,侵权行为在先,取证在后。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看,本案中虽然存在利益冲突,但“应权衡两者之较大利益”,原告小林在维权和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比例原则。

从目前利益权衡的情况来看,原告小林意图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群聊中可能侵犯其名誉权的责任,这种做法超出了其维权的必要性,如果不排除这一证据,就等于承认并鼓励这种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

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小林对其主张的事实未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驳回原告小林的诉讼,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南方都市报()、N视频报道

南方都市报记者 周敏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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