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部门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支付宝、微信钱包等互联网金融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执行,法院可以向支付宝、腾讯等企业发出《协助通知书》,并下达《执行令》,进一步采取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1.互联网时代,移动支付越来越普及,功能也越来越强大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移动支付越来越普及,功能非常强大和便捷。我们可以看到城市里几乎所有的商户都有支付宝或者微信二维码。包括公司食堂、酒店、小餐馆、街边摊……我们出门几乎不需要携带现金。所以我们再也不用在银行的ATM机前排队取现金或者转账了。
但有些人因为种种原因败诉,成为法律上的“债务人”,如果不积极履行义务,就成了所谓的“债务人”,有的“债务人”会将自己的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转移到支付宝或者微信账户上,企图逃避法院执行部门的执行。但大圣要说,这种手段无疑类似于“掩耳盗铃”。
二、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执行的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查封、冻结、转移、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查封、冻结、转移、变卖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对财产应当作出冻结、划拨、变卖的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助调查、执行单位,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处以罚款:(二)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转移、变卖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或者交送有关票证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网上随机找到的媒体报道:
我们先来看一个此前支付宝“死账”被执行的案例:
1、支付宝和腾讯均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关主体”,支付宝、微信钱包等虚拟资产无疑可以像现金一样使用,它们作为债务人财产的保管人,与传统银行一样,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法院会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配合法院的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行为。
2.支付宝、微信运营公司未尽到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院可依法予以处罚。
全国法院系统已建成与银行系统对接的网上查询管控系统,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账户的网上查询、冻结、甚至扣划。执行法官在办公室里操作电脑,点点鼠标,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一目了然。一些被执行的“死囚”将大笔银行资金转移到支付宝、微信钱包等虚拟网络账户,企图逃避法院执行。但“法无完法,法无完法”,法院还是可以依法冻结、扣划资金的,“死囚”的支付宝、微信账户绝非逃避强制执行的避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