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条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法院这样判

2024-10-25
来源:网络整理

日常生活中,通过微信、支付宝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借款人与借款人不在同一个城市,无法亲自写欠条,一些借款人会将欠条拍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债权人。那么,以图片形式开具的欠条有效吗?一旦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欠条电子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案例:张某与刘某是同学,两人经常通过微信交流。 2021年12月,张某因买房需要,在微信上向刘某借钱。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转了5万元。张某亲手写下借条后,将借条拍照并发送给刘某,并在借条上写下了贷款本金、贷款日期、归还日期等。随后,因张某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欠条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认定张某向刘某借款的事实,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息。给刘。

律师提醒:在民事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照片等属于电子数据证据,但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只要打印出来或者保存为手机截图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债权人通过微信照片发送欠条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微信聊天的人应该是借款人本人。也就是说,你需要能够证明向你借钱的人是微信ID的用户。比如可以直接拨打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的全名等,微信聊天记录保持完整。当事人应当完整保存聊天记录,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或选择性删除。保留良好的转让记录。通过微信转账后,应保留转账记录,转账成功后,可以要求对方回复短信已收到等额贷款。欠条的内容必须清晰具体。拍照发送的欠条应包括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贷款金额、利息、贷款日期、归还日期、联系方式等,并应签名、按指纹。提供身份证照片。为了确认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还可以要求借款人将身份证与欠条一起拍照并发送给。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手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在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时向法院提供欠条和照片时,必须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运营商手机进行验证,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债权人必须妥善保管含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手机。

法律知识链接:什么是电子数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在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中的通讯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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