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业主微信群里有人
毫无拘束地发誓
被群管理员踢出群聊
他觉得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
反手群主和管理员被告上法庭
他们还分别索要1元和2元!
结果会怎样呢?
案件简介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被踢出群聊案。
严某、郑某是北京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时也是该小区业主微信群的群主和管理员。
一天晚上,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办事,于是在业主微信群留言,要求公开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群聊中,徐某逐渐与几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开始在群里“激情发言”,使用“愚蠢”、“低等”、“没人格”、“阴沟里臭”、“臭”等辱骂。转身解决问题”。以及针对他人的威胁言论。
与案件相关的微信群聊内容。北京四中供图
小区管理员郑某认为,徐业主在群聊中的言论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因此被踢出群聊。于是,徐某向颜某投诉群主,要求重新加入群聊,但颜某拒绝并被拉黑。
徐某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郑某、颜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作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利,导致他在其他业主面前受到贬损和羞辱。
于是,徐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其群聊成员身份,并要求颜某、郑某向其道歉,并分别支付1元、2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驳回诉讼
法院:此类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驳回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群组管理员应当负责管理群组成员之间的沟通和纠纷,及时制止和处理纠纷,确保群组秩序的和谐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郑管理员将他认为不当的发言者徐某从群聊中删除了。这是基于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应用,即“谁创建群组,谁负责”和“谁管理群组,谁负责”的原则。因此,此举应被视为社会交往和友谊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此外,严某、郑某并未在群内发表侮辱、诽谤徐某的言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他群成员的言论是严某、郑某所指使的。因此,这并不构成对徐某名誉权的侵犯。
综上,徐某的退群行为不构成民事诉讼的法定侵权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鉴于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
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微信群是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建立的交流平台。群组所有者和管理员有权独立管理群组成员,包括加入、离开、移出群组。这些行为是团体成员之间的自主行为,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或者变更。因此,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徐某被删除微信群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驳回徐某的诉讼并无不当。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上诉。
网友们也有不同的看法
对于楼主被踢出群,网友评价不一
有些人认为“只要你停止发布粗鲁的语言
应该允许他再次加入这个团体。”
不过,不少人反驳了这一观点,“大人要为自己所说的话负责”、“如果想和其他业主沟通,可以自己加群”。
也有网友表示,业主不满的初衷是可以理解的。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确实应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