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之间的民间借贷十分普遍。当自有资金不足时,一些当事人会选择从银行贷款筹集资金,然后借给亲友。这种“贷贷”贷款有效吗?贷款人是否有权向借款人索取利息?
谢经营一家小餐馆,以缺乏资金为由向朋友鲍借钱。鲍某将部分个人积蓄贷出后,于2022年11月向一家商业银行借款5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率5.68%。约定按月偿还利息,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5万元。贷款到账后,包某立即借给了谢某。谢某口头承诺贷款利息和本金均由其承担,后应鲍某要求开具借条,称鲍某向银行贷款5万元供其本人使用,并承诺银行利息及本金均由谢某承担。校长将由他承担。由它返回。
此后,谢某陆续按期偿还了部分贷款利息,但自2023年10月起一直未偿还利息,贷款到期后也未归还本金。面对银行不断的还款压力,鲍先生多次联系谢某催促其借钱,但谢某始终不肯露面。无奈之下,包某起诉法院,要求谢某偿还5万元贷款及拖欠的银行利息。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向鲍某借款,鲍某以银行贷款向谢某支付了借款金额。双方之间的借款为民间借贷。但由于鲍某的贷款项目来源为银行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是金融机构的贷款,机构取得并转让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的,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方请求的范围内计算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 。但资金占用方非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过错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同一时期。
本案中,谢某向鲍某总共借款5万元。双方虽约定银行应付利息由谢某承担,但因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无效。根据谢某开具的欠条可见,谢某、包某均明知该笔贷款来源为银行贷款,故双方均对借款合同无效负有责任。谢某应向鲍某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标准参照贷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每年3.65%。结合谢某已支付的银行利息时间和相应金额,截至2023年10月21日,谢某尚欠鲍某该笔贷款本金4.9万余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谢某返还鲍某借款的余元,并承担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即按年利率3.65%计算利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低于银行收取的5.68%年利率,这也意味着包某需要承担期间谢某“支付”利息带来的“利差”的“债务”。损失。
主审法官表示,民间借贷中,贷款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赚取的自有资金。个人贷款、信用卡额度等都是金融机构资金。对外贷款或信用卡将被视为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进行转账。该贷款属于逃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贷款合同视为无效。
再贷款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借款人违约,再贷款人不仅面临偿债压力,而且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对其生活和生意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帮助朋友的时候,一定要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
金晶 徐文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剑波
陶尚工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