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举措

2025-07-16
来源:万象资讯

近期,我国央行颁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而在2023年12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简称《条例》)。为了贯彻《条例》精神,确保用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进一步彰显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发布了相关的《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中规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均已被同时宣布废止。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举办了“促进支付行业高水平发展”的媒体通气会。会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的负责人严芳指出,该行正依据新的业务分类标准,积极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与优化。在后续工作中,将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广泛听取并采纳各界的建议,进而推动相关政策的正式发布。

规定过渡期安排

支付机构监管规则透明度_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电银支付官网

据相关消息,《实施细则》包含六个章节和七十七条内容,涵盖了总则、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以及支付业务的相关规则等。

《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涵盖四个主要部分。首先,它对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依据《条例》所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对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环节的申请材料、许可标准以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不断加强监管规则的透明度,致力于改善和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二是对支付业务规则进行细致化处理。具体界定支付业务的分类方法,以及新旧业务之间的许可接续关系,确保过渡过程顺利进行。同时,确立用户权益的保障措施和收费标准调整的标准,全面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三点,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具体而言,需对重大事项及风险事件的报告、执法检查等环节的程序要求进行规范。同时,加强支付机构的股权穿透式管理,以防止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等手段逃避监管。另外,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处罚方面的权限和具体措施也做了明确规定。

四是制定过渡期方案。要求已成立的支付机构在过渡期截止前,必须满足既定的设立标准、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等相关要求。该过渡期从《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至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止,若不足12个月,则按12个月计算。

细化支付业务分类

支付机构监管规则透明度_电银支付官网_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依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储值账户的运营被划分为两个类别:储值账户运营Ⅰ类和储值账户运营Ⅱ类;同样,支付交易的处理也分为两个等级:支付交易处理Ⅰ类和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专门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其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在1亿元人民币的基础上,需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额外提升:该额外提升的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1亿元人民币。

在住所所在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开展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不额外增加。若业务拓展至住所所在地以外的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每增加一个地区,注册资本最低要求将额外增加500万元人民币。当经营地域范围覆盖超过20个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将额外增加至1亿元人民币。然而,仅涉及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无论是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还是经营地域范围内的预付卡受理,其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均无需额外增加。

在住所所在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内开展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不额外增加。若业务拓展至住所所在地之外的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每增加一个此类区域,注册资本最低要求将额外增加500万元人民币。当经营地域范围跨越超过20个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将额外增加至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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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事支付交易处理Ⅱ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若企业同时涉足上述两种或更多业务领域,其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将根据具体业务类别及运营所在地的不同,依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综合计算,得出最终的最低限额。

严芳在媒体吹风会上指出,《条例》秉持功能监管的原则,立足于业务本质,依据支付业务是否能够接收付款人的预付资金,对支付业务进行了重新分类,将其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同时,针对这两类业务,条例从保障资金安全和信息保护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这种新的分类方法,展现出更强的适用性和扩展性。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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