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第二批192件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以下简称《决定》) 》),其中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变更与支付有关。 。
作为两项涉及支付业务牌照发放的决定,这引起了支付行业的广泛关注。
《决定》第六十条:(支付业务许可证发放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收货币资金证明; 审批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材料、财务报告等进行严格审核,证明其资本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所需材料,督促申请人加强信息披露,并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也就是说,在支付业务牌照办理过程中,审核部门将不再强制支付企业进行财务审计,这将简化支付业务牌照申请流程。 但申请人信息披露的加强并未细化到信息披露的层面。 省略财务审计是否会给其他业务带来麻烦还有待观察。
此外,《决定》第六十一条被业界普遍认为是加快发放支付许可证的决定:(支付业务许可证发放期间)申请人可以准备证明其支付业务设施安全的材料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安全检测认证,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审批机构完善标准,加强对申请人机房设备等业务设施安全性的显性核查。
此前,共有9家检测机构和2家认证机构。 《决定》发布后,支付业务设施安全认证材料的准备将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认证机构进行。 此前,支付行业一直抱怨测试认证速度太慢。 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认证测试耽误了大量的商用部署时间。 《决定》的出台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检测认证速度,缩短支付业务许可证发放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央行监管收紧,近一年没有新牌照发放。 业内人士认为,短期内重启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无望。 不过,首批支付牌照将于2016年5月到期,更严格的监管也使得牌照更新难度加大。 因此,本次《决定》对两项支付牌照认证程序的优化,或许是为了即将到来的牌照换发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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